文/王学义
管好导游是根除旅游顽疾的突破口,《办法》值得期待。希望旅游部门加速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也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让导游对游客负责,而非对旅行社。 记者11月2日从国家旅游局了解到,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随着我国进入大众旅游新时代,广大游客对导游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现实中,有关导游的各种乱象频频上演,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这已然成为制约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大短板。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旅游局发布《办法》可谓恰逢其时。
按照《办法》要求,导游形象将有所改变,背后是“大数据”系统。原本胸前戴个“牌牌儿”、举个“小旗儿”的形象将成为历史,今后,导游将使用电子导游证,佩戴卡片式“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执业。游客、景区和执法人员等都可以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来识别导游身份,这就将假导游挡在了门外。而且,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均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形成导游的“执业档案”。如此,既能保证信息随时可查,也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因为一旦在档案中留下“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导游的“饭碗”。
显然,《办法》是《旅游法》的一系列配套法规之一,专法专规对导游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罚则部分对违反导游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广大游客而言,《办法》突出的亮点在于,第二十三条列出了十一项导游执业过程中不能碰的“底线”。其中,包括了游客深恶痛绝的带店购物、另付费项目、殴打恐吓游客购物、转团卖团、索取消费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旅游法》中只有概括性的规定,而《办法》将其细化集纳,有利于对导游行为的监督管理。
也要看到,《办法》在对导游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导游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中明确,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旅行社应当提供“导游专座”,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等等。这针对的是部分旅行社肆意侵害导游权益,致使导游无奈之下转而侵害游客的乱象,以形成正确的执业导向,改善旅游生态。
管好导游是根除旅游顽疾的最佳突破口之一,《办法》值得期待。当然,关键仍然在落实。一方面,希望旅游部门加速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让导游对游客负责,而非对旅行社,让游客的评价来决定导游收入。相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下足功夫,建立新时代下法治化、市场化的导游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2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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