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尹彦鑫 通讯员 赵卿
日前,黄岛法院通过互联网银行执行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奚某某从2010年开始拖欠董某某货款40余万元,法院作出判决后,一直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黄岛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内有十几万元,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了冻结划拨。
执行案一度陷僵局
被执行人奚某某原在昆明做生意,离开昆明后去向不明。董某某虽向法院申请了执行,但也不能提供可以执行的线索。黄岛法院立案执行之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通知其奚某某到法院履行义务,奚某某拒不到庭,后来干脆称电话打错了拒不承认自己的身份。由于没有明确的执行线索,执行法官到奚某某户籍地、暂住地调查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均一无所获,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局。
据执行法官介绍,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对其财产的调查,以往传统模式就是“登门临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调查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大打折扣,执行的效率和效果也不理想。随着近几年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和执行财产网络查询等一系列执行手段的不断发展,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奚某某依法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飞机、高铁,挤压其生存空间,以此倒逼被执行人奚某某主动来法院履行义务,但奚某某仍想方设法逃避,拒不主动履行。期间,执行法官不间断通过网络查控了解奚某某的财产情况。
支付宝账户成突破口
2017年10月,黄岛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再次发起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奚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上存入了大额资金可作为执行款,有十几万元。鉴于时间的紧迫性、账户资金的不稳定性,黄岛法院执行法官迅速请示汇报,并于当日启程前往杭州支付宝公司,依法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了冻结,对一并查到的奚某某在杭州的另外一个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划拨。
据了解,今年以来,黄岛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收到多起案件老赖在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互联网银行的账户信息,本案被执行人奚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资金十几万元,是黄岛法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来,查控总金额最大并成功予以执行的支付宝存款案件。
黄岛法院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发现渠道,全力打造信息化执行新常态。自2017年至今,黄岛法院共累计发送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询76000余次,收到房产、土地、工商、银行等联动单位的信息反馈72800余条,查控银行存款7.37亿元。
■延伸 互联网金融财产属可执行财产
据介绍,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虽不同于法院日常执行的普通银行账户,但账户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支付宝账户等金融产品可视为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互联网金融财产应属于可执行财产之列。
执行法官表示,对支付宝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一来可以拓展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予以扣划;二来在现有的曝光老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之外,进一步加强了对被执行人其他生活、经营空间的限制,强化了执行威慑,被执行人若不履行判决义务,将为此付出更高的经济和道德成本,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最终使执行工作达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与法院强制执行"双管齐下"的目标。互联网账户的冻结并非全数冻结,仅限于执行标的。超出执行标的、多余的金额,并不冻结,也不影响消费、使用。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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