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青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重大变化

2017-11-24 08:49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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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韩小伟 实习生 任展辉

  23日,半岛记者从青岛市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岛城出台了《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据悉,截至9月底,全市有3926个村完成改革任务,占村庄总数的65.3%,量化集体资产270亿元,农民股东累计分红10.8亿元。

  保障了农民权益,还存在问题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对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岛城率先探索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2014年、2015年,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截至9月底,全市有3926个村完成改革任务,占村庄总数的65.3%,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09万人,量化集体资产270亿元,农民股东累计分红10.8亿元,农民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但也要看到,个别地方还存在改革意识不强、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不规范、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等突出问题,改革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尚存在一定差距,改革成果还没有充分惠及广大农民群众。为此,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本市出台的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三个文件,也是承前启后的纲领性文件。

  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

  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必须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具体做法是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清产核资,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要全面搞清这些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的情况,清产的结果要得到群众的认可,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清产核资以后,要及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源的合理利用。这项工作力争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清产核资后,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防止发生侵占集体资产的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分类推进农村各类资产改革

  《意见》中提出,分类推进农村各类资产改革。按照资源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不同类型和属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改革。改革的重点是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成员身份的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探索制定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同时要防止少数人操控。积极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办法。

  完成改革的村(社区)都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组织的形式上,明确鼓励成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不鼓励直接成立股份制公司。因经营发展确实需要的,提倡在上述两种经济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探索开展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试点。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充分体现集体对经营性资产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和对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各区市立足自身资产资源和区位条件,从实际出发创新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岛城农村集体经济连续5年保持较快增长,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54亿元,但比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相比,农村集体经济仍然偏弱,盈余分红能力不足,对农民增收的支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增强。

  改革成本高一直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大瓶颈。据统计,经济较发达村改制过户需缴纳的出让金、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多达12项,综合税负超过30%,在办理集体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时还要缴纳超过资产总额13%的变更费用。经济较薄弱村无力承担误工费、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为此,对列入省定市定贫困村、经济薄弱村且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由所在区(市)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给予扶持。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

  谁来种地?青岛出新规,让土地向专业大户和经营能手集中

  近日,青岛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2021年,基本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75%以上,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放活经营权,加快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让土地向专业大户和经营能手集中。

  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275万亩

  近年来,本市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总要求,率先在全省试点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改革,明确提出土地流转经营方可向所在区(市)政府申请颁发经营权证,凭证书可向当地银行部门申请抵押贷款,破解了融资难题,全市共为9.6万亩流转土地颁发了经营权证。在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确权工作成果,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等新型经营主体,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75万亩,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60%以上,培育百亩以上家庭农场、种植大户6400多家,发展农民合作社11000多家,入社社员69万户,农户入社率达到49%。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2700多家,80%以上的农户纳入产业化经营体系,为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置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必须看到,“三权”界限不清、权利主体不明、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地存在,迫切需要厘清“三权”关系,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意见》明确提出到2021年, 基本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初步构建起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75%以上,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加快建设确权登记数据库

  《意见》提出,完善“三权分置”,必须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决防止弱化和虚置,要充分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依法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鼓励农民集体在“统”的层面积极发挥作用,提高其为成员服务的能力,促进农民集体更好地行使所有权,比如:鼓励农民集体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控土地流转风险;鼓励农民集体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为建立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强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无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依法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巩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年底前全面完成确权扫尾工作,加快确权成果应用,适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建立健全区(市)有仲裁委、镇(街道)有调解委、村(社区)有调解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到2018年底,实现涉农区(市)三级调解机构全覆盖,依法规范开展调解和仲裁,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

  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对农业农村发展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意见》明确,放活经营权,加快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让土地向专业大户和经营能手集中,这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和核心。要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维护经营主体各项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利用。

  平等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融。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促进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2018年实现涉农区(市)全覆盖。健全产权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适宜程度。鼓励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委托代理、土地托管、土地信托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创新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出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到2021年,家庭农场占承包农户的比重达到50%、农户参加合作社的比重达到60%、农业服务社会化率达到70%、农业企业带动农户比重稳定在70%以上。五是综合运用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手段,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到2020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次)以上。

   [编辑: 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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