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共享单车指导意见 要为租车人买保险

2017-12-28 10:38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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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从政府、企业、承租人3个方面提出了措施和要求,将对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发展,规范企业经营、维护承租人权益 、推进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数据显示,目前进驻青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共有4家 、投放单车约20万辆、注册用户约200万人次、日均骑行约30万人次。但同时也衍生出一些新问题:一是车辆停放无序;二是存在资金安全风险;三是企业线下服务能力普遍不足。

  根据《意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明确定性为营运性非机动车,其租赁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意见》明确,共享单车的承租人必须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遵守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意见》提出,相关企业需在青岛工商登记注册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管理机构和运营维护团队。企业在开展租赁服务前向社会就用户押金管理、用户信息管理、用户投诉管理、车辆投放管理等方面做出信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企业需兼并、重组或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制定方案对押金退还和车辆回收等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并提前进行社会公告。企业按照要求的人车比配备运营维护专业人员,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

  在车辆骑行停放监管方面,企业应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按照要求的人车比配备运营维护专业人员,切实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对经核实确认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企业要将其列入信息系统并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针对共享单车押金退回问题,市民格外关注。《意见》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我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和金融部门的监管。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企业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在投放前取得车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接受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监管。在具备条件区域推进自行车道建设,结合地块开发建设推进自行车停放区设置。

  城市信报记者 张林盛 实习生 项皓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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