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堂吉伟德
如果不是因为要贷款买房,在上海工作的林女士不会知道,自己的名下竟然有两家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公司。“因为名下有企业,我每月必须多付银行贷款利息700元。”林女士说,不仅如此,注销这两家企业也十分费事。这让婚期将近且事务繁杂的她徒增了不少烦恼。(1月1日中新网) 笔者认为,身份证丢失被冒用的现象频发,除了身份证本身的管控体系存在短板之外,也因为未能做到有效的责任追溯。虽然个人有妥善保护身份证的义务,但向派出所补办身份证的程序已属于“丢失宣告”的行为,起到了应有的告知义务。公安机关作为居民身份证管理的主体,理应为保护居民的权益而进行有效干预。然而现实中,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寻求保护时,往往遭遇“求助无门”。或者以“未产生经济损失和纠纷”为由拒绝立案,或者称“类似事件太多”,或者让当事人“提起诉讼”……身份证丢失者只好走上了成本更高的“自我维权”之路。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现实中的尴尬是,冒用者往往远在异地。假如冒用者不用付出相应的代价,监管者不会由此承担风险,那么身份证丢失后的维权之苦,就会成为个体的权利之痛。要摆脱这种困境,重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公安部门有立案调查找出冒用者,并对其给予惩戒的责任;银行、工商等部门具有实质性的资格审查责任。唯有让相关责任人承担风险、赔偿损失,才能让把控和防范之责坚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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