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记者从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我省出台文件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组织办理成立登记由民政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直接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社会组织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社会组织的数字“身份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即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5个部分、共18位组成,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等特征。
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统一信用代码制度后,将原来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办理的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整合为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实现“三证合一”,简化了办事程序,节省了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根据文件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已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存量代码转换数据,及时进行税务登记识别号变更,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此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关联对比和信用记录可查,从而为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建设“信用中国”创造条件。
记者 齐静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