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该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但如今很多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惜在婚姻关系上弄虚作假。为了获得优惠房贷利率,有人花80元钱办一张假离婚证;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有人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
现在,这些“套路”将受到31个国家部门的联合整治!
据民政部网站4月2日消息,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这意味着,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证件办理结婚、离婚,将会在应聘国家公职人员,出任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申请贷款、补贴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婚姻登记失信面临惩罚 此次出台的《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二是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三是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值得注意的是,31个部门将互相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信部、卫计委等部门将协助分享信息。
《备忘录》指出,民政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及相关信息,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
此外,《备忘录》还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的动态管理、信息更新和信息共享以及联合惩戒措施解除等作出明确规定。
“假离婚”也不好用了 近年来,婚姻登记确实成了失信的重灾区。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靠弄虚作假结婚的案例并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离婚证,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
有的人为了房产、贷款等,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去办理结婚、离婚。去年某地一个村庄拆迁,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是按户补偿安置房,为了多拿房子,全村160多对夫妻集体离婚;上海一中介小伙为卖房,和客户结了4次婚,包括70岁老太太。
2016年8月下旬,由于市场传言上海市将于当年9月出台更严厉的楼市调控方案,上海掀起了一股“假离婚”的热潮,甚至出现夫妻有说有笑地办理离婚的奇观。8月29日,上海徐汇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不得不临时封闭,之后采取了“限号”办理的临时手段。
但没有针对这类“假离婚”的限制措施,并不代表“假离婚”就可以为所欲为。随着为买房办理“假离婚”的现象愈演愈烈,很多地方也都相应出台措施,进行监管。
2017年北京“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一些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办法也出现了。对此,有关部门出台“认房又认贷”政策,堵住了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途径。一周之后的3月24日,央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即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堵住“假离婚”的口子,还有一些“技术手段”。比如某家股份制银行甚至从侧面对离婚家庭进行诸如水、电、煤、电话、宽带等出账信息的调查。该银行表示:“事实离婚、夫妻分居的家庭,账单情况有可能会发生异动,账单户主也有可能换人。”
“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事实证明,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3年,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发布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对于发现假离婚、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近年来假离婚、假结婚“弄巧成拙”的案例数不胜数。
2017年,44岁的李某因孩子上学问题与妻子王某商议假离婚,把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以便购买学区房。但在买房后,王某拒绝复婚。李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离婚协议中分走的两套房产。
3月17日,本案在昌平法院再次开庭,李某撤诉,但王某认为对方隐匿了巨额财产,提起反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对于假离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
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认为,“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胡新华说道,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假离婚”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报综合整理
■相关新闻 为图北京户口“假结婚” 男子算计落空起诉被驳 王某是北京当地女村民,男子张某是外地赴京务工人员。由于王某的房屋面临拆迁,为获得更大拆迁利益,王某与张某在拆迁之前办理结婚登记。张某称,在拆迁完成后,王某并没有依约为他办理北京户口还要离婚。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60岁的张某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王某则是通州区某村村民。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认识不久,王某所在村庄就面临拆迁,拆迁政策中,配偶如果是非京籍的村子常住居民,可以多享受50平方米的回迁房指标。
作为被安置人,为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王某与张某在相识不到3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结婚前夕,张某与王某前往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特别约定了王某房屋拆迁所得款项均归王某所有,与张某无关,即使张某获得的回迁房指标也应由王某享有。
张某称,双方在签订协议后,王某口头答应帮助张某办理北京户口,这样张某就可以解决社保补缴问题,在2017年享受到退休待遇。后王某的村庄进行了拆迁,王某也获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包括政策中分配给张某的回迁房指标。
据了解,双方在结婚期间,并未操办婚礼,也没有通知亲属,在婚后也未共同生活。2016年张某通知王某为其办理北京户籍手续,但王某明确予以拒绝,并表示从未答应为张某办理北京户口。随后,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眼见计划落空,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想要回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拆迁补偿。
法院审理后发现,张某与王某确实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财产特别是王某拆迁财产的归属,且签订协议期间,不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况,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书》有效。张某称,王某曾答应在结婚后将其户口迁入北京,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因拆迁涉及重大利益,被拆迁人往往在拆迁时选择利用“假结婚”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对于这种行为要有足够的警醒,不能因利益而将婚姻视为儿戏,导致自己蒙受损失。老年人在重新组成婚姻家庭时,应谨慎对待婚前协议的签署,切勿贪图不切实际的利益导致自己人财两空。 据《北京青年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