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惩戒21类失信行为

2018-01-27 08:5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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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付余超 李翔

  1月26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起草的《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于2018年1月10日印发执行。青岛市成为全省首个明确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引入城市管理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的城市。《实施意见》将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效率,在全社会营造“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诚信氛围。

  城管领域共分21类失信行为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实施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将城市管理中多发、疑难、久拖不决、难以根治、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将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划分为2个等级(一般、严重),对失信程度的界定清晰准确,有利于执法实践。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分11类,28项,主要包括;对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露天烧烤经营,私搭乱建、乱贴乱涂、毁绿种地,私设地桩地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侵占物业公用部位,欠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运输撒漏,违法挖路占路等11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分10类,14项,主要包括: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破坏古树名木等10大项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失信行为对外公布前应当在失信认定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书面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青岛”网站公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措施严厉,跨部门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涉及26个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借助网上执法平台和金宏办公系统,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流程,开展多部门的联动,实现对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失信行为的常态化的监管。明确了市信用办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归集,上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将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进一步警示处理,最高可以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变更登记相关资质认证年审,并进一步纳入纳税和金融诚信管理。其中,针对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共16类,21项;针对自然人的惩戒措施共6类,6项。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各区(市)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予以提醒。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分为四类:一是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二是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三是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四是其他惩戒措施等。

  城管领域失信行为这样认定

  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2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部分)

  1.下列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或者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

  (1)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

  (2)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者露天烧烤经营的;

  (3)违法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的;

  (4)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5)在特定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6)不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处置生活垃圾的;

  (7)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犬只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3.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的;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经责令拆除而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

  5.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

  6.排水设施损坏、堵塞未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的;

  7.损坏、圈埋、占压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的,限期未整改的;

  8.违法改变用水、用气、用热性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的,限期未整改的;

  9.城市管理及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10.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污水处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11.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谎报、瞒报、迟报事故;(3)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4)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部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被强制执行的;

  2.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被强制执行的;

  3.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

  4.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的;

  5.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

  7.违反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的;

  8.破坏古树名木的;

  9.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3)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5)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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