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一带一路”专栏: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2018-04-25 15:36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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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税收抵免的类型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特殊情形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2017年先后出台了两份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文件: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1号),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的有关问题:明确了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明确了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明确了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作了优化,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企业可以进行选择,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同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到五层,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常见问题Q&A:

  1.Q: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A: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2. Q: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A: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如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11年、2012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4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适用直接抵免,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12年、2013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适用间接抵免,可在该居民企业2014年度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

  3.Q: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不属于A国应税所得,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A: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

   [编辑: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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