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勇海 消费者杨女士通过去哪儿网手机APP购买3月28日至4月7日从北京到越南胡志明市的往返机票后,由于工作原因,她没赶上3月28日从北京飞胡志明市的航班,便自己重新购买了一张去程机票。4月7日,她从胡志明市返回北京时,却被航空公司告知,由于她未按机票顺序乘坐去程航班,返程机票已经自动作废。沟通无效后,她只好自己购买高价票回国。(5月1日《工人日报》) 在购买往返机票的消费者中,有杨女士这种遭遇的绝非她一个。据报道,近年来这类机票投诉正在逐渐增加。那么,到底谁该为这类乘客的返程机票买单?在笔者看来,因为去程票未用,返程票作废,这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甚至就是霸王条款,店大欺客。有关方面应该对此类问题予以规范。
乘客是支付了票价款的,对机票拥有所有权,有权自主支配,包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去程票自愿放弃。航空公司一厢情愿地剥夺乘客对返程机票的所有权,道理何在?
面对这种质疑,航空公司总会解释:购买往返程机票价格比较低,有时甚至低于单程票价,为防止乘客购买往返票只坐单程,所以作出了“去程票未用、返程票作废”等规定。然而,有媒体调查发现:其实少有往返程机票低于单程票价的情形。即便有乘客购买优惠的往返票只为坐单程,也表明航空公司的购票政策等制度设计有问题,使一些人有机可乘。自身制度设计“有病”,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不宜让乘客“吃药”。
对于“去程票未用,返程票作废”,航空公司、机票代售方是否事先履行告知义务?仅有“请按顺序依次使用”是不够的,若告知不具体不醒目,责任便在航空公司与机票代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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