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录用老赖,决非就业歧视

2018-08-29 08:5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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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史洪举

  7月份,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高女士和父母一家3口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归还,即便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还钱,执行法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8月27日红星新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赖。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约束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应限制老赖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等。

  但对于未做特殊要求的行业,是否应该一律限制招录老赖则不能一概而论。报道中银行拒绝录用老赖决非“就业歧视”。一般来说,就业歧视指同等条件下设置了有违法律、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条件。由此可见,此事件中,某银行拒绝录用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并未侵犯其就业权。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对客户诚信度和行业形象的要求一贯较高,如果失信行为泛滥,金融机构可能沦为较大受害者。其完全有必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入职门槛。任何用人单位也均有权限制老赖担任一定职务,否则,如果有老赖高管在商务洽谈中被限制乘坐飞机或高铁,就极有可能影响公司形象甚至导致合作失败,给公司带来损失。

  当然,在老赖求职方面,也应考虑到其基本的劳动权和就业权。要知道,失信被执行人毕竟不是违法犯罪,仅是诚信污点,不宜武断地剥夺其就业权。特别是,一旦断绝了老赖的收入来源,更会降低其履行能力和偿债能力,无利于申请人权益,甚至会将老赖逼上绝路。

  总的来说,特定行业拒绝录用失信老赖,谈不上属于就业歧视,而是倒逼人们诚实守信,进而加快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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