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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不经村两委开会同意,便允许他人将渣土倾倒在集体土地上,并将应上交村委会的费用私自侵占。
2018年7月31日,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陈某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村两委成了摆设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从2011年开始算起,陈某当村委会主任已经7年了。但就是这样一个老资历的村主任,却是前科累累,从1991年起就没有“闲着”,是监狱的“常客”:1991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然而,这么多的处罚都没能让陈某幡然醒悟。“他刚从‘里面’(监狱)放出来,老实不上几个月,就又犯事被抓进去。”一名村民说,“当上村主任后也是嚣张得不得了,村里大事小事,他一个人说了算,这事儿邻村人都知道。”
“村里经济不行,但现在干什么都要钱,每年都是我先贷款垫上二三十万元。”“最麻烦的是贷款利息村里没法报销,都得由我自己付。”时间长了,陈某觉得自己当这个村主任付出了很多,理应有更多的“决定权”。
“村两委那就是个摆设,平时有什么事还是我自己说了算!”陈某的霸道作风、明目张胆愈演愈烈。
2016年村里要修路,沿途有一处深沟,最深处是10米,稍浅处也有3米,需要用渣土把沟垫起来。按照正常程序,此事应该召开村集体大会讨论通过,收取的费用也应入账。
但当有人找到他,说自己有些渣土需要处理时,陈某却直接跳过了这道程序。“我和这几个人早就认识。我是村主任,有这个便利,只要我同意了,这事儿就成了,用不着开会研究。”
私吞修路渣土费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陈某承认,自己和对方以每车渣土50元的价格,卖出了800车的“票”。2018年,按照每车70元的价格卖出了6万元的“票”。“票”是外来车辆进村倒卸渣土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上面盖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印章,代表已征得村民代表会和党员会研究同意。“陈某找我要印章时,也没有说过收取渣土费用的事情。”村支部书记表示,平时村里什么事都是陈某自己说了算,不单单这事儿。
为掩人耳目,陈某还找了一个同姓的人,让他负责收发“票”,并分给了他2万元。“看到这些钱肯定有私心。当时的4万多元没交给村里,这次的6万元也不想交。”陈某交代,“这些钱根本没入账,也没有留下任何记录。支部书记、会计他们都不知道这事儿,也没打算让他们知道。”
“10万元算作村里还我的”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面对可能又要开启的铁窗生涯,陈某不停地为自己辩解:“村里没钱,我从2017年开始就给村里垫付19.5万元。这10万元应该算是村里还给我的。”
“我给村里先垫钱,村里再还给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陈某直呼自己很“冤枉”。
对此,承办检察官指出:“这只是陈某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即使为村里垫付,其应该走正常的垫付程序,通过会计在村账目上体现。其本人收取的10万元也应按照规定入账后,再从账上支出,即收支两条线。其为村里垫付与其将村集体收入非法占为己有是两回事,不应混为一谈。”
陈某又提出:“我就占了8万元,不是10万元,那2万元分给别人了,他的不应该算在我的头上。”
办案检察官认为,在整件事情中,陈某起主导作用,是其利用了村主任的职务便利才取得该10万元,且为其直接收取,事后给他人的2万元属于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理,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庭审过程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还剖析了陈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首先,陈某法治观念极其淡薄,虽因故意犯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但仍不知悔改,屡错屡犯,眼里无政策,心中无法律;其次,陈某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一手遮天,作风霸道,认为自己掌权后成了“土皇帝”;三是基层财务混乱,收款不入账,支出个人说了算,为其提供了可乘之机。
庭审现场
公诉人强调,作为一名村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更要改进工作作风,不搞“一言堂”,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会议商定通过。
最后,公诉人提出,鉴于陈某所侵占的公款已退清,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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