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则您可以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1.申请受理: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2.信息与资金转出:青岛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确认信息,审核通过的,青岛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异地公积金中心,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其中,青岛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尚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业务;
(4)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本市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审核无误后,青岛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异地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转至异地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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