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房子给了孙女,她却不照顾我了,房子还能要回来吗?律师详解

2023-10-24 17:2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206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重阳节与老人吃一顿团圆饭,是孝道,也是人间烟火气。10月24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开启养老继承话题。“照顾独居姐姐对方承诺将房产给自己后来却反悔,房产还能归我吗?”“儿子去世孙女提出照顾自己,于是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给了孙女,对方却不守承诺我该怎么办?”……市民们纷纷来电咨询,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杨帅律师和李秀坤律师在线解答了市民的疑惑,并疏导来电市民的情绪。

24日上午9点刚过去,正在做准备工作的两位律师就接到了市民的来电。“我是一个87岁的老人,2018年儿子去世了,当时儿子留下了两套房产。”于先生告诉杨帅律师,“对我而言,房产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我和老伴需要人陪伴,当我的孙女提出将她父亲的房产登记在她名下,由她来照顾我们老两口时,我们就同意了,放弃了对房产的继承。”

可是,事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于先生和老伴并没有等到孙女的照顾。“办理了房产登记变更,房屋落到我们孙女名下后,我的孙女也并没有按照当时的承诺去履行。”于先生告诉杨律师,“几年前我的老伴也去世了,她没有出钱购买墓地,甚至都没有去祭拜,更别说照顾我们了,我该怎么办?”

对于先生进行安慰后,杨律师表示,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跟您的孙女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如果沟通无效,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办理您儿子房产变更的时候肯定签署过协议,协议中如果有关于您养老的部分约定,您可以凭借此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您孙女履行协议约定或者请求法院将您应得的房屋份额返还。”杨律师还提醒于先生,可以尽可能多的找相关证人进行佐证。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委托亲戚照顾成为不少独居老人的第一选择。“我的姐姐年纪大了,无儿无女,一年多前我跟我姐姐签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我来赡养她,然后姐姐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给我。”邱女士来电咨询,“可是现在因为我们之前发生一些摩擦,她要解除协议,现在这种情况我还能获得这处房屋吗?”

听完邱女士的讲述后,李秀坤律师表示,首先要确定一下这份协议到底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还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是遗赠扶养协议,因为遗赠抚养协议要到遗赠人去世之后才生效,而且据您的描述对方认为您的照顾存在瑕疵,您没有完全尽到生前的扶养义务,因此您是没有办法拿到这个房子产权的。”李律师表示,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个时候您要举证出来有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完这份合同里面的扶养义务,如果未完全尽到赡养义务则是无法得到房屋产权,但是可以对这一年多的照顾要求经济补偿。

在重阳节这个特殊的节点,养老话题格外引人关注,当天上午来电市民众多,记者对相关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母亲出首付我还款,房子登记在我名下了哥哥还能要求分吗?

孙女士的母亲生前一直和她生活在一起,多年前孙女士的母亲买了一套房子出了首付款,后来的贷款都是孙女士出,并且有交款凭证。孙女士母亲去世之前将这处房产给了孙女士也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如今母亲去世了,孙女士的哥哥询问房子的情况,孙女士询问,这个房子哥哥是否还有份?

律师说法:首先因为这个房子的过户是在孙女士母亲过世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就不属于其母亲的遗产,完全属于孙女士自己的财产,所以他哥哥是没有继承权的,也没有权利主张分房子。但是,因为第一笔购房款是孙女士母亲在生前自己支付了一部分,所以从为了家庭和谐以及公序良俗角度来说,孙女士跟他哥哥可以去协商,适当的给他哥哥一些补偿是比较合理的。

问题2:老人投保时已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李先生的父亲老李先生在2021年9月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老年防癌险。签订保险合同时,在填写保险单健康告知部分需要告知投保人的疾病、体征或症状时,老李先生全部都如实填写了。前段时间,老李先生被诊断为气管肿瘤癌变,当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后,该保险公司以老李先生患慢性支气管炎,投保时未告知而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拒赔,可当时保险单健康告知里并不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李先生认为当时父亲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询问律师保险公司以并不属于告知范围的原因拒赔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李先生的父亲在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时,已根据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自己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是在保险公司询问之外的事项,不属于告知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条款支付给李先生父亲相应的费用。健康保险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目前,针对老年人的保险投保门槛较低,而老年人因为年龄等原因,可能存在一些基础病情况,存在纠纷隐患。建议老年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对投保人的义务详细了解并积极履行,以便让自己老有所安。

问题3:签订养生养老合同,对方却无法提供服务,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2019年时,吴先生来到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酒店考察,当时工作人员介绍说该酒店是一家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服务的,且公司旗下在全国各地有很多类似酒店,如果吴先生同公司签订养生养老合同,并支付预订金后,即获得会员资格和相应积分,积分可以在该公司旗下任何酒店抵现使用。预付的订金如果没有额外消费,期满后还可退还。吴先生感觉不错,就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25万元预订金。可事后吴先生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应服务,就要求退款,可公司拒不退款。吴先生询问律师,既然公司无法提供服务,自己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吴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某公司收到吴先生订金后无法提供相应服务,存在根本违约。吴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交付的预订金,并支付利息。根据吴先生的描述,该公司的做法有涉嫌养老诈骗犯罪的嫌疑,吴先生可以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部分企业关注到养生养老服务的商机,以提供疗养服务、支付预订金获得会员资格和积分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合同,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在此提醒相关企业一定要合法、规范经营,切勿采用虚假宣传、恶意诱导等违法方式欺骗老年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问题4:母亲不同意用老房置换新房,作为老房房主,能否要求母亲不得妨害换房?

吕先生的母亲今年87岁,与吕先生一家一起住在父亲留下的老房子里,老房子是父亲生前依单位保障家庭住房政策出资购买,母亲一直居住在里面。吕先生父亲去世后,母亲就将老房子登记在吕先生名下,平时还是和吕先生一家一起生活。随着自己孩子长大,吕先生就想将老房子卖掉,换一套更大一些的房子。他同母亲说了想法,并承诺换了新房后,母亲还是和他们一起生活。可母亲觉得自己在老房子里住了大半辈子,邻里熟悉,生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不同意将老房子换掉。可不卖掉老房子就无法购买新的房产,吕先生询问律师,自己是否可以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要求母亲不得妨碍置换房屋?

律师说法:《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吕先生的母亲虽放弃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先生想置换房屋,提高居住品质的愿望是好的,但母亲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先生轻视母亲意愿而欲售房置换行为是不恰当的。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老母亲对旧有居所数十载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再加上老人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的现实考虑,建议吕先生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要违背公序良俗。

问题5:老母亲因病失能,兄妹三人都想当监护人怎么办?

赵先生是家中的老大,下面有2个妹妹。自老父亲去世后,母亲就一直跟着赵先生生活。去年老母亲患病住院了,当时母亲将存折以及证件交给了赵先生,让他帮自己管理,住院期间2个妹妹也曾轮流过来看护。现在虽然母亲已经出院,但已经失能,生活需要别人照顾。前段时间2个妹妹找到赵先生,都表示自己更适合当母亲的监护人,兄妹3人为此发生了争吵,最后不欢而散。赵先生认为老母亲与自己一起生活多年,现在也愿意成为老母亲的监护人,他询问律师,老母亲现在已经失能,无法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2个妹妹又都想当监护人,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由于老母亲已经失能,无法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那就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判定。赵先生和老母亲长期一起生活,对老人的生活习惯和爱好最为熟悉,应该是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建议赵先生找2个妹妹协商一下,由他担任老母亲的监护人,每月将老母亲的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告知2个妹妹,让她们对老母亲的情况心中有数。其实像赵先生家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也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的堵点。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让失能老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

问题6:未经同意,儿子私自动用自己存款,是否可以要求儿子返还剩余存款?

任女士自老伴去世后,就一直与儿子李先生住在一起。2022年时,任女士与儿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任女士将其存款存入李先生账户,该款仅用于任女士养老,任女士生养死葬由李先生负责。协议签订后,任女士将15万元存款转入李先生账户。前段时间,李先生提出从任女士的存款中支取5000元用于生活,任女士拒绝了,母子因此产生矛盾。事后李先生还是从任女士的存款中提取了5000元,任女士询问律师,自己是否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儿子返还剩余款项?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干涉,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任女士将自己的存款交由李先生保管并约定是供其养老使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李先生不履行相应义务,干涉任女士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损害了任女士的权利,任女士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李先生向其返还所保管的剩余款项。现实生活中,子女以“为父母好”为由监管掌控父母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老年人经济上的不自由,影响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需要提醒广大老年人注意,自身财产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干涉老年人对个人财产处分。

问法感悟

 杨帅律师:近年来,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的服务合同纠纷频发,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服务合同纠纷以及老年人人身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其中服务合同纠纷,主要因服务的标准、效果与合同约定不符、违约责任过重等引发。在此提醒各位签订服务合同签订时要谨慎,如有必要可向专业人士咨询,规避后期不必要的纠纷。

李秀坤律师: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不少子女和父母对簿公堂,缘由是老年人得不到适赡养和关注。借此机会呼吁所有的子女尽反哺之情,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老年人尽享桑榆之乐。

相关判例:自愿赡养老人可继承遗产

基本案情

高某启与李某分别系高某翔的祖父母,高某翔没有工作,专职照顾高某启与李某生活直至二人去世,高某启与李某后事由高某翔出资办理。高某启与李某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高某翔照顾老人,二人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高某翔。高甲、高乙、高丙为高某启与李某的子女,案涉回迁房屋系高某启、李某与高甲交换房产所得。高甲、高乙、高丙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高某翔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某启、李某所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案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高某翔提供的代书遗嘱因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在代书遗嘱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高某翔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高某翔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自愿赡养高某启、李某并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高某翔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是指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高某翔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高某翔几乎尽到了对高某启、李某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这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并足以让社会、家庭给予褒奖。而本案其他继承人有能力扶养老人,但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与高某翔之后数年对患病老人的照顾相比,高甲、高乙、高丙的行为不能认为尽到了扶养义务。据此,高某翔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

典型意义

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本案中,高某翔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本案裁判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高某翔的赡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并结合其赡养行为对高某翔适当继承遗产的范围进行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