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预收款消费投诉“黑名单”附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

2020-03-15 22:58 半岛网阅读 (123866)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3月15日消息 日前,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三批预收款消费投诉“黑名单”。据了解,第三批“黑名单”包括15个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涉及13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一批和第二批“黑名单”分别已于2019年6月和9月向社会发布,共39家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涉及31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些市场主体均存在擅自关门停业且联系不到导致消费者无法消费和退费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预收款消费投诉“黑名单”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关注投诉热点、纾解消费痛点、攻坚维权难点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这些违法行为全部立案调查,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市大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单位进行联合惩戒,努力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下一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综合运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黑名单”曝光等形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促进公众监督,倒逼经营者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主体责任,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预付消费纠纷,大力推行《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试行)》,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以“放心消费在青岛”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落实好风险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着力营造青岛市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在预付卡消费中对折扣率高、期限长、场地租赁期届满的经营者保持警惕;要签订纸质合同并保留好消费凭证,建议使用《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试行)》;出现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

预收款消费投诉“黑名单”公示信息(第三批)

序号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立案时间

所在区市

1

市南区泰州路英贝力健身中心

市南区泰州路14号

孙永生

3705031977****0034

2019.12.6

市南区

2

青岛英贝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市北区劲松三路128号-101室

孙永生

3705031977****0034

2019.11.19

市北区

3

市北区鱼乐贝贝婴幼儿游泳馆

市北区同安路599-2号

王东宁

3702811983****0011

2019.9.4

市北区

4

市北区芬迪美容美发店(李志艾)

市北区合肥路660号-7

李志艾

3401221988****4813

2019.12.20

市北区

5

青岛瑜阳健身发展有限公司

市北区黑龙江南路16、18号(凯德MALL新都心)04层16号

王学华

3702221948****5000

2019.12.20

市北区

6

青岛优创丰格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市北区台柳路468号-19号网点

杨康康

3705221987****0000

2019.12.17

市北区

7

市北区东优优造型美发店(东海波)

市北区延安三路186号-1

东海波

2309211974****0416

2020.1.13

市北区

8

李沧区品阿玛尼发美容美发店

李沧区巨峰路179-65网点

王公金

3623211986****8919

2018.6.13

李沧区

9

李沧区金屋瑞舍儿童游乐中心

李沧区沔阳路2-10号

辛竹

3702131985****2028

2019.1.3

李沧区

10

青岛瀚星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李沧区沔阳路2-10号

刘宁波

3702811984****7318

2019.1.18

李沧区

11

北京美得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李沧区九水东路180号

夏贤杰

3101071955****3211

2018.7.6

李沧区

12

青岛美得你数联家装有限责任公司

李沧区九水东路180号1号楼-1

夏贤杰

3101071955****3211

2018.7.6

李沧区

13

青岛迈菲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崂山区同安路880号3F-29-30

叶佳

5138221989****0066

2019.8.26

崂山区

14

城阳区长鹿儿儿童摄影店

城阳区春城路171号通达生活广场1-4号

刘玉锐

3725251977****6215

2019.11.15

城阳区

15

青岛英贝力奥森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即墨区宝龙城市广场三楼77号

储召安

6124251998****2234

2019.12.3

即墨区

半岛网记者 王君莉

附: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试行)

甲方(消费者):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经营者):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预付费式消费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预付消费卡的名称、种类

1、预付消费卡名称:。

消费项目:。

2、预付消费卡种类:

本卡为记名卡,持卡人:。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本卡为不记名卡。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3、不记名卡的有效期

本卡无有效期。

本卡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少于3年)

4、使用门店范围:

限本店使用,地址:。

  本店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至止。

各连锁门店通用。

第二条  金额及使用方式

1、卡面金额:元,(大写:元)。

2、优惠幅度:。

3、实际收费:元,(大写:元)。

4、本卡使用方式:

本卡为计次卡,共可消费次。

本卡为计费卡,按照每次实际消费金额扣除。

本卡在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次数。

5、本卡优惠方式:

能与店内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不能与店内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售卡时应向甲方详细说明预付消费卡的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及民事责任等内容。

2、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预付消费卡时的安全、方便、畅通。

3、甲方预付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可以现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折扣。乙方不得限制最低补足金额。

4、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的,可向乙方要求延期,双方可协商重新约定使用期限、优惠幅度等内容。

5、甲方预付消费卡(为记名卡)遗失的,应由甲方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为甲方补办新卡。因甲方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同解除

1、自甲方交付预付费用之日起7日内为“犹豫期”,甲方在该期限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理由退卡;乙方应当一次性返回全部预付费用。有赠品的,由双方协商退还及折抵方式。

2、因乙方停业、歇业、转让、合并、搬迁等原因变更或终止预付消费卡使用的,应于30日前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同意的,有权要求乙方退卡;因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内容、标准及价格等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甲方可以选择退卡;因乙方其它原因终止预付消费卡使用的,应妥善做好退卡工作。

乙方应当按照以下第种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退还卡内余额及利息,并承担甲方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双方约定甲方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双方约定甲方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双方约定甲方在有效期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3、因甲方原因退卡的,双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按甲方购买时支付的实际费用减去在此之前按原价计算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

按甲方购买时支付的实际费用减去享受原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

其他退卡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方式:。

第五条  其他约定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则

 1、本合同适用乙方现在使用的预付消费卡,如双方约定的其他消费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冲突,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电      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消费提示:预付消费有风险,理性办卡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