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如何索赔?法官现身说法

2020-04-03 19:48 半岛网阅读 (151500)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老赵是青岛某塑料制品厂的一名操作工人,2015年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导致腰部、胸部、背部等多处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事发时老赵已达退休年龄,且青岛某塑料制品厂没有为老赵缴纳工伤保险。

事发后,老赵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莱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塑料制品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塑料制品厂认为其与老赵属于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并裁决,并在庭审期间为老赵申请了工伤认定。那么老赵的伤到底应该根据工伤认定还是民事侵权进行赔偿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青岛某塑料制品厂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合同,被告主张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原告赵某某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审过程中,被告虽为原告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莱西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该工伤“需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为理由,中止了该工伤认定。原告赵某某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有据。原告赵某某以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为由向被告主张赔偿,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8 621.79元。被告青岛某塑料制品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因工受伤,如何进行索赔?

法官表示,首先需要确定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若劳动者因工受伤,其与用人单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根据工伤认定进行索赔;若劳动者因超期等原因,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劳务人员因工受伤原则上需要进行民事诉讼,但是部分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等,用人单位需要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受害人需要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而对于本案这种情况,便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存在着先进行工伤认定还是先民事诉讼、或者是两者存在重叠时该如何处置的问题。

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因该类情形工伤认定非必须前置,受害人有权选择工伤认定或是民事诉讼。若用人单位已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期间,受害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提供劳务纠纷赔偿损失的,因工伤认定申请已被受理,该认定申请即成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若受害人首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又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正如本案所涉及情形,法官应向受害人释明,其可以选择继续民事诉讼或进行工伤认定。若选择工伤认定,其应撤回起诉或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若选择继续诉讼,其应向工伤认定部门作出说明,工伤认定部门应中止认定。故,该类情形虽能认定工伤,但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予以实体处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及时进行索赔,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半岛网编辑 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