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破产清算到“凤凰涅槃” 青岛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21-04-22 16:5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06825)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2021年4月22日,青岛破产法庭成立一周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破产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青船公司破产重整两案,充分发挥了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实现了各方共赢,为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两案被写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被评为“山东省改革开放四十年重大法治案件”。

一、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    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造船厂)的前身是国营青岛造船厂,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过多项重要生产任务。其股东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集团),股份分别为78%和22%。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扬帆)是青岛造船厂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

2010年,建龙集团参与青岛造船厂合资改制,并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近几年国际船舶市场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青岛造船厂与青岛扬帆(两公司以下简称青船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016年12月6日分别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青岛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两案。

(二)审理过程

经过对青船公司全面深入的调研,根据两公司申请,青岛中院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并依法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与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两案联合破产管理人。

该案已知债权人1147家,债务总额高达91亿元。青岛中院依法召开青船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管理人积极展开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并发布招募公告,公平、公开、公正地遴选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因受船市整体影响,无外部重整意向人报名,根据管理人“两股东参与兜底重整投资”的建议,为确保实现重整目标,防止两公司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青岛中院在批准两股东延长重整期限申请的同时,力促两股东以实际行动拯救企业,得到华通集团、建龙集团“以不低于破产清算价格接盘”的承诺。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青岛中院采取程序集约、非实质合并方式进行审理。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直播相结合方式共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历经一年半几十轮的艰苦谈判协商,最终形成了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两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最终重整成功。本案100%的债权清偿率刷新了造船行业普通债权清偿记录,既确保两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和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职工各方的认可。

目前,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青船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健康发展。企业新增就业岗位150个,成功打造了万吨级码头,盘活出售了两艘被弃20.6万吨民船。现企业已成功积极发展港口物流产业,有力推动了高端海洋、智慧海洋装备设计制造及国家航海产业园建设。

(三)典型意义

与传统破产重整案件主要是通过外部投资人介入接管不同,青船公司是通过原股东注资和原股东之间股权让渡实现重整的,是司法介入企业重组的有益探索和创新,为破产审判工作走出了一条新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为重整成功提供了有力保障;青岛中院始终坚持破产审判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因企制宜,创新尝试债务人自主经营模式,保障了订单产品如期交付;注重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究造成企业困境的根本原因,挖掘原出资人的经营和社会责任;坚持司法公开原则,注重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协商自治功能,切实维护所有利害关系方知情权、异议权、决定权,彰显了司法公信力,达到资源有效配置,涅槃重生。

青船公司破产重整两案,充分发挥了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实现了各方共赢,为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两案被写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被评为“山东省改革开放四十年重大法治案件”,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益经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青岛达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青岛达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迈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所开发项目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具有显著的区位优势。

自2014年始,达迈公司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融资困难等导致资金链断裂、开发项目停滞,涉诉、涉执行案共38件。2016年起,债权人先后向多家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达迈公司仅有的资产存在多笔抵押、查封,如强制执行将导致多数债权人无法获得任何清偿,顺位在后债权人多次与抵押权人协商采取自行续建方式提高资产价值及清偿可能性。却因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续建资金又超出债权人承受能力,未能达成债权人主导下的工程续建,和解陷入僵局。

在申请执行过程中,部债权人认为只有固化债务,引进投资人续建或重新确定筹建资金后完成续建,才能实现达迈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

2018年5月11日,债权人肖某某、辛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青岛中院申请对达迈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二)审理过程

青岛中院经充分论证、识别、研判,特别在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导致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情况下,因达迈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及项目稀缺,通过债转股方式重整,调整公司架构,可以盘活现存企业资产,达迈公司由执行转为破产重整具有可行性。2018年7月19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达迈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该案管理人。

该案债权人共32家,申报债权9.18亿元,确认6.59亿元,债权多为民间借贷。达迈公司停产多年,账册不全、账目不清,债权债务确认难。达迈公司因纠纷不断,缺乏招募投资的吸引力,唯一地产被多轮抵押、查封。清算状态下,抵押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及普通债权均不能全额清偿。因此,管理人一边积极招募重整投资人,一边与第一、二顺位抵押权人及工程款债权人沟通协商。终于在多轮磋商后,抵押权及工程款优先债权人同意让渡部分资金或股份给顺位在后抵押权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以实现不同顺位债权人共赢。

2019年2月27日,达迈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并通过各表决事项。会后,管理人通过区分债权性质,按比例配股的方式,采取现金清偿与债权转股权相结合的清偿方式,创造性以不同转股比例,制定整体性清偿方案,均衡各方利益。达迈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除个别出资人,对股权无偿让渡不理解导致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外,其他债权人组一致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针对建设工程债权及第一顺位的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第二顺位及其后顺位的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等六类不同债权人,就实施不同的现金清偿方式及转股比例,最终达成各方满意的“现金清偿+债转股”清偿方案,即: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本金及50%利息,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均可以现金形式得到全额清偿;建设工程债权以建筑工程评估市场价值获得现金清偿,不足清偿部分按1:1转股;其他顺位抵押权人以债权本金1:1,普通债权人以债权本金1:0.5方式转股。

为保障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效果,审慎适用强制裁判权,青岛中院反复论证草案可行性,认为达迈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出资人存在严重的经营管理过失,将其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清偿并不损害其合法权益。2020年3月30日,青岛中院依法裁定批准达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其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正在执行中。达迈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共化解债务6.59亿元,盘活中心城区土地近20亩,终结执行案件19起。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青岛中院首例执行转破产重整案件,也是首例“现金清偿与债转股清偿”助力房地产企业走出困境的重整案件。通过法治化、市场化手段,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保障债权人利益。

在无外部投资人情况下,青岛中院尊重市场规则,发挥债权人主人翁意识和专业优势,重新定位企业治理结构,激发企业自救动力,形成“债权转股权”最终方案。

达迈公司以债转股后规划变更政策红利作为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以债权人对未来资产价值为标准,让博弈机制带动不同债权人公平公正做出不同的让渡协商。所有抵押、工程类优先债权人的让渡,使普通债权人获得比破产清算高的清偿比例;同时采取现金清偿与债转股相结合的方式制定综合性清偿方案,平衡各方利益,兼顾各方主体诉求,让各方体会到破产法“温度”,公平公正维护了企业及社会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青岛第二印染厂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债务人青岛某印染厂属国有特困企业,截止2012年2月末,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20113万元,负债总额为24973万元,实际资产负债率为234%,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无力偿还已到期债务,为保全国有资产、确保企业稳定、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经其主管机关同意,某印染厂2012年4月11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了这起青岛市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

(二)重整情况

受理案件前,青岛中院首先审查:一、债务人印染厂是否具备重整条件:1、财务账册及会计凭证是否齐全,以查明其财产状况,判断其是否具备重整原因;2、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表示遵从重整程序;3、债务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能够通过重整获得再生;4、重整意向投资人是否具有重整能力;5、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社会价值。二、预判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预先落实重整资金来源。经过对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处理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等进行初步论证后,青岛中院依法受理某印染厂重整案,并依法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企业向青岛中院申请自主经营,考虑到该印染厂对自身情况熟悉,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有能力管好财产和营业事务,且其重整期间的目标是重整成功、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青岛中院依法准许该印染厂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清偿率为87.58%,因印染厂主管部门对债务人职工债权清偿不足部分托底的承诺,不足部分由重整人补齐,使全厂400多名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

重整过程中,青岛某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某区分局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向管理人申请追加了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管理人对滞纳金数额予以确认,认为其性质为普通破产债权,但两税务机关认为滞纳金应作为税务债权优先清偿,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9号)《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故青岛中院认为,印染厂在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其重整计划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青岛中院于2013年11月8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青岛某印染厂根据重整计划,开展并完成了资产处置、员工安置、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2015年5月7日,青岛中院裁定青岛某印染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三)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实现企业再生。

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和重整程序的作用,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推进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优质资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获得再生,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破产重整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保持社会稳定。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无疑给企业重生增加了便利,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该案重整程序采用发达国家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常见的模式——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发挥了债务人经营管理层熟悉企业经营和财务等优势,为重整的成功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使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400多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保障。

在税务组表决未通过时,青岛中院依法适用强制批准制度,推进重整有序开展。强制批准制度兼顾了不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至于因为反对重整计划而遭受比清算程序更为不利的待遇,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提高了重整程序的效率,实现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青岛信诚合富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青岛信诚合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合富公司)于2014年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贵金属制品和橡胶制品的国际贸易。因国际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陷入危机,股东之间就公司发展路径无法达成共识,乃至矛盾重重,使得公司管理陷入僵局,遂决议解散,但无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一名股东联合其余几名参股股东申请对信诚合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审理过程

2019年1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信诚合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并指定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组成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信诚合富公司的大股东欧某某和其余两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和将公司合同利益转移至其亲属名下的嫌疑,遂展开追缴行动。因信诚合富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且分处深圳、韶山、广州等地,其股东选择在青岛保税区注册公司系为从事转口贸易,公司核心经营业务其实在广东省,故清算组成员远赴广东开展尽调和追缴工作,同时请求青岛中院协调广东当地法院和公安机关配合并向抽逃出资和转移公司利益的股东施加压力。青岛中院大力支持清算组工作,通过电话、书函及微信方式请求广东当地有关部门配合清算组工作。清算组在当地法院帮助下,逐渐厘清信诚合富公司的资金去向和转移路径,遂向欧某某等股东陈述利害,敦促其迷途知返。办案法官也通过电话与欧某某等股东多次长时间沟通,警之以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清算组和青岛中院的配合下,欧某某等股东决定向公司悉数返还资金并给予其余股东足额补偿并迅速支付到位,获得其余股东的一致谅解和赞许。因公司所经营业务市场转暖,在清算组和青岛中院多次劝解下,信诚合富公司各股东冰释前嫌重归于好,一致同意继续合力经营公司并就此作出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信诚合富公司清算组遂向青岛中院申请裁定终结对信诚合富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青岛中院2019年6月26日裁定终结信诚合富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继续经营公司这一圆满结果,关键在于青岛中院对清算组及时指导,多方商谈促成各股东和解,而非简单将公司清算结束注销了事。在信诚合富公司清算过程中,青岛中院和清算组的工作既展现刚性又充满柔性。在追缴抽逃出资和取回被转移资产方面毫不手软、决不含糊,使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及时丢掉清算组不会追究其股东责任的幻想;同时,办案法官和清算组也注意到信诚合富公司各股东之间的矛盾并非已不可调和,其相互之间尚未彻底失去信任,经过反复从中协调和电话沟通,使信诚合富公司各股东之间的猜疑和误会逐渐得到化解和消弥,认识到和则互利、分则互损,最终达成全体和解。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强制清算工作中原则性与人性化完美结合的一面,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山纺公司)1963年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纺织品的进出口业务,系山东省外贸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山东省内久负盛名。因进出口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国际纺织品产业链转移,山纺公司因历史包袱沉重,经营陷入困境,其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拍卖, 2004年被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托管。进入破产程序前,山纺公司有债权人29家,负债总额达15亿元,债权人纷纷申请对山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二)审理过程

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山纺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申报大额债权的公司主要有三家,而此三家公司均系从其他债权人处收购了多笔债权,此三家公司收购债权的成本要远低于山纺公司的账面负债额15亿元。鉴于山纺公司被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托管,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此前已接纳吸收了山纺公司的众多退休职工,而山纺公司作为成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国有企业,其职工来源十分复杂,若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不仅将造成企业主体消亡,还会使山纺公司职工的安置退养面临十分棘手的困难,爆发难以估测的矛盾,也将使债权人的获偿率显著偏低,社会效果不佳。而山纺公司的固定资产基本被处置完毕,其品牌和营销渠道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也缺乏吸引力,几乎没有重整意向投资人表现出对山纺公司的兴趣,因此导致破产重整也基本无望。面对重重困难,青岛中院破产法庭通过深入研究,认为山纺公司的债权人较为特殊,且其托管人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具备一定的清偿能力,此案具备和解的可能性。经与管理人、托管人、债权人、债务人多方沟通,其中一家债权人在反复权衡后,与托管人和其余债权人展开多轮谈判,通过向其他债权人收购债权的方式取得山纺公司唯一债权人的资格,与山纺公司和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2月24日,山纺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方均表决同意山纺公司与其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2021年3月18日,青岛中院裁定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并裁定终结山纺公司破产程序。山纺公司破产和解成功不仅实现了各债权人的权益最大化,也保障了职工利益,挽救了知名企业。

(三)典型意义

该案能够和解成功,关键在于青岛中院不拘一格、勇于探索,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和债权人的利益诉求点,因事施策,精准把脉,积极引导债权人和托管人寻求利益平衡点从而制定和解方案;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效调动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中间沟通协调作用,助力提升债权清偿比例,促进和解成功,真正实现了各利害关系人的多方共赢,使山纺公司极大减轻了偿债压力,获得涅槃重生和轻装上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挽救企业的有益探索,既顺应了时代要求,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青岛市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亮化增添了一笔靓丽色彩。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情况

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系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级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前景惨淡及产品自身原因,导致债务负担沉重,诉讼案件缠身,无法正常经营,于2014年停业,由华通集团对其进行托管,该企业系我市需要处理的81家僵尸企业之一。

(二)审理过程

2019年6月3日,债务人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拉开了司法拯救的序幕。2019年6月12日,城阳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城阳法院的指导下,通过向当地政府及市国资委发函及走访的方式,管理人对国有企业重整可行性进行了深度调研,获得了各方的认可。管理人对海珊发展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审核。债务人已无经营能力。鉴于债务人的资产比较优良,尤其是固定资产、基础设置、厂房等各方面都比较完善。从有利于提高债权人清偿率、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角度出发,管理人提出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0年8月20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以出资人组100%、普通债权组98%、税款债权组100%、职工债权组100%的表决通过率,高比率同意通过重整计划,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管理人通过青岛市产权交易所国有股权交易平台公开募集战略投资人,最终选定战略投资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重整方,经过法院、管理人、重整方和企业原主管部门华通集团的共同努力,2020年11月25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税款债权及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接近40%,该企业正式成为上市公司国恩科技的全资子公司,通过破产重整使僵尸企业获得了重生。

(三)典型意义

该企业系山东省政府确定的全省1132家“僵尸企业”之一,是青岛地区81家“僵尸企业”唯一通过破产重整获得重生的企业,该企业的重整成功为清理“僵尸企业”及为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供复制的经验。一方面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共同分享了重整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彻底摆脱了“僵尸企业”的经营困境,通过重整引进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使债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使企业获得新生,真正实现了重整程序解决公司经营困境的价值目的,实现腾龙换鸟,盘活了有效资产,使企业彻底摆脱经营和债务困境,实现了新旧动能转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七、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移送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情况

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公司)系日本投资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15日,企业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生产文具、体育用品。2014年1月,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法定代表人逃走,企业陷入混乱状态,随后大批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阳法院)在执行新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依法拍卖,去除抵押权之后尚余案款1106万元,新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83起,标的总额为2900余万元,同时尚欠国家税款285万元,新和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原企业职工要求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多次申请参与分配,执行程序难以平衡各方利益。

(二)审理情况

城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6年12月1日,城阳法院根据青岛龙飞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裁定受理后,城阳法院立即终止诉讼执行程序,并指定山东利安达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接管财产。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与管理人通过多种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通知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申报债权,经过两个半月的审理,2017年2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被高票通过。3月6日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分配方案,现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新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83件案件,标的总额达2900万元,案件执行时间最长达2年半,启动执转破程序后,3个月即全部结案,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本金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9%。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探索“执行移送破产”的典型案例,系青岛法院第一起具有影响力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从制度设计到具体审理,都与最高院执转破指导意见精神高度相符。执转破工作是从制度上打通解决执行难 “最后一公里”的需要。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原则,是遵循司法规律,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效化解执行领域“僵尸案件”的需要。通过执转破方式,有效解决了久拖不决的83件执行积案,通过对“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使其有序退出市场,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得到优先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促进青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该案依法保障了所有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八、青岛安基电力设备/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情况

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06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风力发电塔塔架、输煤设备、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电力塔、广播电视塔、微波塔、通信塔、焊管、锅炉附属设备制造、安装、销售等。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风力发电塔塔架、风力发电电机及相关部件的设计、技术研发、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输煤设备、电力塔、广播电视塔、微波塔、通信塔、焊管、锅炉附属设备制造、安装、销售等。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均为同一自然人,系胶州市电力行业重点民营企业。两公司因涉及民间借贷、互保联保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大量的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下半年,两公司停止营业,资产被多轮查封、冻结,仅在青岛法院就有诉讼案件161起,两企业债权人共242家,债权总额9.68亿元,欠付449名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职工债权1182万余元。企业停产后,职工、供货商、民间借贷等债权人情绪激动、矛盾尖锐。

(二)审理过程

2017年1月3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两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同一中介机构为破产管理人。审理中,破产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两公司除保安外,财务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均是同一班人,生产经营范围相同,现金调配使用,生产过程也存在不分彼此的情况,遂向法院申请对两公司合并清算。胶州法院于2018年1月召开由两公司债权人代表、股东、财务人员、审计机构参加的听证会,破产管理人提交了两公司人格混同的17组证据,法院听取了债权人代表及各方的意见。经审查,两公司构成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胶州法院裁定两公司合并清算。此后两公司的债权人会议、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均合并处理。

在两公司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后,财产整体变价前,两公司的取回权人主张取回设备,胶州法院指导管理人提高破产财产的变价效率、同时保障取回权人的权益。经过管理人与取回权人多次沟通,形成了取回权人委托破产管理人将欲取回的设备与两公司企业设备一并拍卖的方案,在征得取回权人和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提高了设备的起拍价,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一次拍卖成功。

疫情期间,两公司破产清算案需要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未尽部分进行补充,并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由于两公司债权人人数众多,为保障工作效率、做好疫情防控,胶州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债权人沟通,并通过钉钉网络会议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采用线上投票及线下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高票通过了两公司各项表决事项。

(三)典型意义

依法审查合并清算,注重实质公平。经管理人调查,两公司组织机构、人员、财产、业务等高度混同,资产界限模糊、资产与负债难以区分。法院及时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经审查证据后,及时依法裁定两公司实质合并清算,公平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创新办案思路,案外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打包处置。在取回权人主张取回权后,综合待取回设备拆除、运输难度及成本,经沟通协商,取回权人同意委托管理人对设备一并处置。在征得取回权人及债权人意见后,确定统一提高原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最终拍卖一次成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因企施策,运用互联网高效办案。两公司债权人人数较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线下沟通成本高。法院要求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即明确后续案件信息的沟通方式。疫情期间,顺利召开钉钉网络债权人会议,进行线上与线下结合表决,表决事项高票通过,降低了债权人沟通成本,提升了审判效率。

(胶州市人民法院)

九、青岛盛进注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情况

青岛盛进注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进注塑公司)2003年1月2日注册成立,系外商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注塑模具、塑料体育用品、塑料零配件、办公家具及家具零配件及装潢、装饰材料部件、真空着色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韩国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下落不明,导致企业停止经营。该公司除一处土地厂房被多轮查封外,无其他资产,企业厂房被他人违法占用后对外租赁。该公司欠付106名职工工资,在青岛有多起执行案件无法执行。

(二)审理过程

胶州法院2018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申请执行人对盛进注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胶州法院以竞争方式选聘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进入后,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能接管到公司的任何财务账册、印章资料。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土地厂房已拍卖成交,扣除处置税费后管理人接管到1239万余元,但已设置11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尚未变现的机器设备经拍卖流拍,且其上负担有200万元的最高额质押,此外除45万元租金外无任何财产。经管理人调查,该公司欠付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00余万元;欠付税款122万余元、普通债权1078万余元。

进入破产程序后,各类债权人矛盾尖锐,职工安置问题迫在眉睫。法院指导管理人一方面及时沟通抵押权人,另一方面对职工进行释法说理及情绪疏导。为保障担保权人及时实现担保物权,管理人经与担保权人多轮沟通,并召开职工代表会议,最终提请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区分担保债权中的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由担保债权人领取无争议的担保资产变现金额,实现了担保物权的高效受偿。对有争议的担保债权,待债权性质确定后,在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分配。

2019年1月8日,胶州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管理人提出宣告破产申请。胶州法院经审查认为盛进注塑公司已资不抵债,无破产重整、和解的可能,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宣告盛进注塑公司破产,一次性化解25起执行案件。在担保权人对优先受偿权范围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指导管理人反复对债权进行复核,并做好沟通工作,积极配合衍生诉讼,快速解决了不确定债权;并将案件进程信息及时向职工和其他普通债权人通报,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配合。

2019年8月17日,盛进注塑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迅速向106名职工发放了职工工资1017239.19元、经济补偿金556815元,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74 529.72元,妥善安置了职工,保障了职工生存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通过执行转破产,协助解决“执行难”问题。公司在面临主要资产被多轮查封冻结,资产被抵押、质押的情况下,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无法保障,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债权人公平清偿。胶州法院加大“僵尸企业”出清力度,及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和引导,将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裁定受理破产后,果断及时宣告该公司破产,迅速解决长期未结执行案件25起。

提高担保物权受偿效率,保障良好营商环境。《企业破产法》未规定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具体阶段,实践中常常普通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多数决”机制,拖延破产财产变价、分配,使担保物权人受偿迟延。法院指导管理人“区分争议先行给付”,平衡好各方利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即准许担保物权人受偿无争议的担保物变现价值,提高了担保物权人受偿效率。为管理人与担保物权人协商解决破产费用、职工安置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

(胶州市人民法院)

十、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青岛光明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是1998年11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十余年来,公司由小到大,逐渐发展成拥有2个控股子公司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青岛光明热电有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轮胎生产与销售、自主发电与供热于一体大型轮胎企业,年生产能力60万套。近几年,由于种种原因,光明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光明轮胎、光明热电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负债累累,截止到2012年5月,三公司负债高达6.78亿多元,全部资产被法院查封,企业停产。三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该案破产企业系橡胶轮胎的龙头企业,企业职工人数众多、融资数量大,一旦企业破产倒闭,将对当地社会稳定、金融经济环境产生严重冲击。同时,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工作头绪多,任务繁重,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冲突尖锐,审理难度很大。

(二)审理情况

针对该案特点,平度市人民法院及时督促债务人和重整投资人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预案,并向债务人发出《破产重整诉讼风险提示书》,在受理案件当日指定管理人进驻企业。因债务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终止三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清算,同时考虑到三家公司之间在管理机构、财务、资产和业务上存在明显关联关系,为彻底理顺三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清算效率,平等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对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该案共申报债权112笔,债权总额5.2亿余元,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法院指导管理人确定了对三公司资产捆绑整体出售的变价方案,管理人全力追收资产120余万元,同时对职工按统一标准进行安置,对三公司的债权涤除后按照同一比例进行清偿,实现对债权公平清偿,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协调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整体收购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在此基础上,组建青岛格瑞达公司,接管600多名职工,承接破产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和业务,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依托原企业投入三亿多元用于改造和扩大生产,年生产能力从60万套提升到120万套。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引入全球轮胎行业第五强的美国固铂轮胎及国内轮胎行业第三强的赛轮集团,共同合营青岛格瑞达公司。目前公司员工近1000人,年产值超20亿元人民币,每年为地方实现利税超过1亿人民币,极大促进了平度经济社会发展。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企业无法自行重整的情况下,腾笼换鸟,通过拍卖注入新的优质资产,法院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法治化方式,在充分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破立新,利用破产重整、清算程序,引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同时积极引进优质资产落户,最大限度盘活企业,体现了破产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

该案通过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护了债权人及劳动者的权益,又让市场活动参与人以司法护航为基点,生产者、投资者、筹资者、劳动者等形成正向激励,激发出新的创造创新动能,形成营商环境的良性互动,实现当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了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平度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