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停摆”66天 租车费用谁来承担?半岛问法热线聚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2021-06-23 06:33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02638) 扫描到手机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张婧 实习生 王钦真

自己的宝马车等信号灯,被一辆共享汽车撞了,修车行里放了66天;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刮擦了,结果车辆一直被扣在停车场……6月22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邀请到了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和李云鹏律师在线为大家答疑解惑。市民就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事故车停车费、乘车人事故等问题纷纷向律师咨询。

出了事故,租车费谁掏?

“问法热线”短短三个月时间,为岛城市民理性维权架起了一道桥梁,对于市民的疑问,两位律师耐心倾听,并一一做了解答。

“请问是李律师吗?”第一个打进电话的市民张先生说,一年前,他开车在镇江路鞍山路路口等信号灯,一辆从杭鞍高架路上倒着冲下来的联动云共享汽车直接撞在车上,车辆的门子、前翼子板、引擎盖等位置直接凹陷。车被送到4S店后,保险公司估价维修费用为5万多元,车修好后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付钱。“由于没付钱,我的车一直放在4S店。”这一放就放了66天,李冰律师听了都十分惊讶:“为什么你不提前想办法先取出来呢?”

“因为赶上了疫情最严重的时候,保险公司处险、取证都很慢,我也被困在家里,那段时间被这件事情搞得十分崩溃。”张先生解释。

在这期间,由于业务需要,张先生租了一辆豪车,租车费用花销不菲。张先生要求车行赔付66天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和“贬值损失费用”,可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维修的11天费用。由于在赔偿方面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张先生向法院起诉。

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损失。张先生不是营运车辆。但在这个过程中租车出行,应该适当为他补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事故车被扣,停车费能收?

张先生说自己去年出了一个交通事故,车辆就被拖到了即墨事故科停车场,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现在官司已经结了,赔偿也都到位了,可来取车的时候,却要交一千多元的停车费用。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李云鹏律师解释:根据《行政强制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警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许多市民表示,虽然一些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得到解决,但得到两位资深律师的解答,这给他们日后维权增加了不少底气。

问法案例

撞了自家车

谁来埋单?

市民周先生家里添置了第二辆新车。由于操作不熟练,在倒车出库的时候,周先生错将新车油门当刹车,方向也没把握好,一下就撞上了停在旁边的家里另一辆旧车。造成新车右后侧车门凹陷,旧车也有损失。夫妻俩立即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了事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上门看了后,只给负全责的新车损失进行理赔,对无责的旧车不赔。这种情况合理吗?

律师建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了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周先生的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而此时旧车相对而言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于旧车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此事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走诉讼程序解决。

被撞致粉碎性骨折

需要多项赔偿

今年5月份,市民张先生被轿车撞伤,小腿粉碎性骨折,肇事司机全责。想咨询一下,被车撞到粉碎性骨折,能要到多少赔偿?

律师建议:赔偿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要求肇事者赔偿。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

对方是主责

车咋被扣一个月

纪女士5月3日在平度郑州路和厦门路路口驾车出现交通事故,和另一辆车发生刮擦,交警一直扣押车辆一个多月。平度市交警部门迟迟没有出责任认定书,最近青岛市这边才出了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书中,对方负主要责任,占70%,纪女士占30%的责任。纪女士想问一下如何维权。

律师建议:首先,找到主要责任方,向对方主张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费用。然后再拿着责任认定书找到平度市当地的交警部门。一方面,可以投诉其扣留车辆过长时间,并且在未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认定纪女士逃逸,将车辆扣押。另一方面,可以去主张行政赔偿。

新车就出故障

要大修可索赔偿

今年6月6日,王先生在银川西路奔驰4S店买了一辆奔驰。6月19日才行驶了400公里,第一次加油的时候,把油箱加满,油表提示没有油,经4s店检测后,车有两个油箱,如果一个油箱没有油,自动引流到另一个油箱,王先生认为车出厂时油箱引油的部件是坏的。现在4S店要求把油箱整个拆解,王先生觉得新买的车才跑了400公里就大拆不合理。

律师建议:首先,在车辆维修拆解前,先将车辆出现的问题一项一项记录好,保留重要证据;拆解的时候,一定要有与车辆没有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车辆的油箱是非常重要的,在合同法中,我们可以认定为主要合同目的没有达成,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在出鉴定结果前,可以与4S店进行谈判要求对方给出合理赔偿。也可以拨打总部电话进行投诉。

事故车停车费

一般不应收取

张先生4月份开车发生了碰撞,自己的车就一直被扣在事故科的停车场,最近去取车的时候,停车场工作人员要求他交一笔不菲的停车费,张先生不愿意交纳,可停车场不放车,最后张先生无奈交纳费用,这个钱收得有道理吗?

律师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张先生不需要承担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法院判例

案例1

未提供票据,不支持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案情:2017年,邓某开着自家的小型客车,带着妻子和女儿游玩。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林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邓某及车上人员均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的客车被拉到修理厂维修67天。

林某的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邓某遂将林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其总损失20939.02元,要求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林某赔偿。邓某主张的总损失中有一项是客车维修期间代用工具费用2000元。

邓某认为,事故前,其和妻子租用农贸市场的摊位从事家禽代宰生意,平时运送家禽都是用该小客车,现在小客车损坏导致其租车运送家禽,其支出的租车费用也是此次事故造成损失的一部分。而林某和保险公司则认为,客车不是运送家禽工具,邓某的此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主张的客车维修期间代用工具费用,因未能提供其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金额的相关票据,法院不予支持。

邓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按照当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共损失18619.10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605.08元、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赔偿6014.02元,合计18619.10元。

案例2

挂靠公司私拿车损理赔款,挂靠人告赢

案情:2018年,张某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张某自行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挂靠期限为3年,营运期间保险费用由张某承担,挂靠公司负责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宜。2019年,在该车营运过程中,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挂靠公司向保险公司提报了有关理赔材料。其间,张某自行支付修车费用修理车辆,但却迟迟未收到赔偿款。张某到保险公司了解后得知,保险公司已经将该车车损理赔款10万元转至该挂靠公司名下。

得知这一消息后,张某找到挂靠公司协商,挂靠公司称,根据挂靠协议,保险费由公司垫付,车损理赔款不需要返还。经张某多次追要,挂靠公司仅给付3.5万元。无奈之下,张某将挂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及利息,但该公司仍以保险费用系公司垫付为由不予返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对保险费是公司垫付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要求挂靠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垫付的保险费用数额。

审判:挂靠公司提交了垫付保险费用的明细和有关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了其中的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事故发生后,张某自行支付费用维修车辆,该车车损理赔款是为车辆损失所支付的款项,应该归挂靠人所有,挂靠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其中,被告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商业保险并缴纳2.5万元投保费,原告应当将被告代垫的投保费用支付给被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挂靠公司返还原告张某4万元,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一并返还。

案例3

工作期间开车出车祸,职务行为无需担责

案情:陈某驾驶俱乐部的一辆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租车公司花费200万元购买的玛莎拉蒂轿车撞坏。经认定,陈某负全责。租车公司要求赔偿修理费、鉴定费等66万余元,其中包含车辆贬值损失。

据悉,豪车玛莎拉蒂所有权人是一家租车公司,但当时出租给了另一家公司。经评估,该车的修理费为24.6万余元,租车公司同时还支付了5100余元鉴定费。其间,租车公司自行委托了两家二手车评估服务公司,分别对轿车去年的价格进行评估,结果是车辆“贬值”34万余元。

手持评估报告,租车公司将俱乐部、保险公司和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鉴定费、车辆修理期间的租赁收益及车辆贬值费共计66万余元。

俱乐部和陈某认为,不应当赔偿租车收益。对于贬值损失,考虑到轿车至事发时已使用近8年,会有各种因素导致贬值。此外,两份报告都是租车公司自行委托产生的,其中1份评估基准日早于事故发生日,另外1份报告评估时车辆尚在维修,所以均不具合法性、科学性,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公司则提交出书面答辩意见,认为车辆租赁收益、贬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审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租车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修理费24.6万余元、评估费5100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余款交由俱乐部承担。其余诉请则不予支持。陈某为履行职务行为,无需担责。

案例4

临时替车主驾驶出事故,担连带责任

案情:2018年10月5日,张某民驾驶自有小轿车应邀赴宴饮酒后,为避免“酒驾”,让同村宋某帮忙替代驾驶送其回家。途中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撞上一辆电动三轮车,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车人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之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赔偿剩余医疗费30742元及诉讼费569元,同时要求车主张某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驾驶人宋某系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帮工人张某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