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聚焦丨未经许可任意做影视剧“剪刀手”?青岛开出省内首张罚单!想拍谁就拍谁?这些情况会侵权→

2021-11-16 19:3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12152) 扫描到手机

“5分钟看完××电影”“××带你看电视剧”“×分钟快速看大片”……这类短视频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俯拾皆是,甚至已经成为观众的追剧新方式。影视剪辑也成了很多短视频平台账号的主要涨粉手段。那么,未经许可就可以任意做热门影视剧的“搬运工”和“剪刀手”?近日,青岛率先打响了版权保护战,查处山东省首例短视频侵权案。

“搬运工”和“剪刀手”违法!

青岛查处山东省首例短视频侵权案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短视频版权问题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一些热门的影视剧,未经权利人允许,被“搬运工”和“剪刀手”稍作处理,成为三五分钟的短视频,发布到平台上,吸引粉丝、吸引流量,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

近日,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成功查处了一起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该案也是山东省第一起以行政手段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的案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依据权利人投诉,按照上级有关通知要求,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相关线索进行了深入调查,全面查清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与证据。

经查,涉案当事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电视剧《爱情公寓5》的视频,利用视频剪辑软件进行删减切条、改编合集,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某网络视频平台进行传播。当事人通过删减切条,配以视频标识序号和简单文字备注,就能让用户观看全集。从其发布的合集视频数量和视频时长来看,足以达到取代正片播放的效果;而据合集的播放量和点赞量,该短视频吸引大量用户观看,严重损害了权利人权益,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针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短视频追剧”蔚然成风

影视剪辑已成侵权高发地

记者注意到,很多热播剧在短视频平台播放量都能破亿。抖音中部分影视剪辑的账号粉丝量可达到百万量级,搬运、剪辑的影视作品总获赞量甚至能上千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B站上有关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也受到不少观众的追捧。以口碑较高的经典反腐剧《人民的名义》为例,记者看到,一位知名影视UP主以此为素材剪辑的微剧场视频,单个视频播放量高达111.1万,评论接近5000条。除了该剧外,这位拥有600多万粉丝的影视博主十分擅长将一部电视剧或电影的精彩片段剪辑浓缩为一个视频,并配上原创解说词,播放量都在百万级左右,作品总获赞数超过2400万。

这种直接剪辑影视作品精彩片段的做法,令短视频已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高发地带,热门电视剧、院线电影更是被侵权的重灾区。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到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直接从各个平台搬运视频甚至别人已经剪好的热播影视片段,再加入自己的素材进行加工,这种方式是新人入行短视频的最简单也最快的方法。”视频创作者阿章(化名)表示,影视剪辑号能快速积累起几万甚至几十万粉丝。“等粉丝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可以卖商品、做广告推广甚至卖剪辑教程等,拥有很多变现路径,可以说是‘一本万利’。”

影视作品不是短视频“素材库”

“价值转换”构成“合理使用”

此前,多家长视频网站公开表示,短视频切条对长视频平台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广电总局也出台过《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针对经典文艺作品的“二次创作”,该通知更是着重强调,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记者发现,虽然联合声明发布后,但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大量影视娱乐博主仍在发布各类影视作品剪辑短视频。还有影视博主表示,很多“二次创作”短视频给影视剧本身带来了实时热度,如今平台方与片方联合封杀,有种“过河拆桥”的意味。

针对联手抵制“剪刀手”所引发的争议,法学博士常亮律师表示,虽说短视频以其简洁、有趣的特质,容易吸引大量观众观看,确实有可能因短视频的传播而给原影视作品带来流量,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改编及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不接受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影视剧原作绝不是短视频可以随意取材的“素材库”。

“二次创作”也可以称为再创作,是指自然人使用了已公开发表作品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包括了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而这些作品就称为“二次创作物”。

一般情况下,“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侵权,首先考虑是否能够构成“合理使用”情形。按照《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种情形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常亮律师分析说,短视频中插入原影视作品的行为,可以视作一种引用行为,但如果要构成合理使用,还需要满足几个核心要点,其中包括使用目的是“介绍或评论作品、说明某一问题”,也就是说短视频内容不能单纯地展现原影视作品本身,而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这样,原影视作品在引用后的功能或价值就发生了转换。

而如果短视频作者对影视剧片段进行整理和编辑供观众观看,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也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这种使用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属于《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人人皆可短视频”想拍谁就拍谁?

这些情况会侵权

现在的人为了博眼球,能编出多离谱的故事?一起看看“过个马路竟成女网红暧昧对象”的史先生的遭遇。

最近,浙江绍兴嵊州的史先生在过马路时遭人偷拍并发上网,对方配文称他是聊了六个月的网友准备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后,一度要吵着闹离婚。史先生只能让儿子帮忙报警。

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的目的,来吸引人们眼球。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这真是: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

而在面对民警询问时,该女网红还曾大言不惭地说道“这样子拍一下有什么嘞,一个路人。”

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都有可能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

那么,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侵权?

1.偷拍路人并编造剧情发布到网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上述女网红的行为为例,可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女网红未经史先生同意,偷拍史先生并将作品发布到网络,该行为侵犯了史先生的肖像权;史先生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女网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女网红拒绝承担责任,史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看,因女网红的拍摄是基于编造的剧情,如果剧情涉嫌损害史先生的个人形象与人格,造成史先生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女网红还可能涉嫌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如果女网红的行为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其还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即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史先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女网红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女网红可能会因此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在街上看到好玩、好看或“奇葩”的人或事,能不能拍?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以专门拍摄“搭讪”主题的短视频为例,一些人会故意在街上搭讪“小姐姐”或“小哥哥”,并未经当事人允许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平台向网友传授“搭讪技巧”,这种行为首先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其次,如果在拍摄“搭讪”过程中,拍摄者存在挑逗、侮辱等言辞或行为,还会受到相应治安管理处罚;最后,如果拍摄者的挑逗、侮辱行为十分恶劣,导致被拍摄者人格遭到严格贬损,名誉受到严重破坏,拍摄者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并因此遭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另外,还有一些拍摄者会将路人的“奇葩”行为或路人吵架等抓人眼球的行为发布到网上,对视频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则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如果拍摄者发布的视频,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或个人信息权益,也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3.如果在户外直播或拍短视频,把不相关的路人摄入其中,并且暴露给了千千万万的网友,这是否会侵犯路人的肖像权?

该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点分析:一、如果摄入的路人影像不具有可识别性,难以构成肖像,则不存在侵权的情况;如果所摄入的画面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则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二、如果所拍摄的画面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则不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4.如何正确拍发短视频?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拍发短视频也要守住法律底线。对于用户来说,在拍发短视频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要拍摄他人,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另外,不要上传违法内容,在拍摄发布短视频时要有所甄别和选择,不能为了博眼球而没有底线;要远离色情、迷信、暴力等内容,不发偷拍恶搞、断章取义等内容。如果发现涉嫌违法的短视频,要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把维护网络安全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只有对一些越界违法短视频的拍摄者予以依法惩处和打击,才能从源头上阻断造假造谣、胡编故事等违法短视频的上线传播,并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

半岛新闻综合整理 素材来源:北京日报、中国长安网、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