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了却不给钱 青岛崂山湾投资公司被判支付

2021-11-30 10:45 信网阅读 (40317) 扫描到手机

信网11月29日讯 (记者 顾青青)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却不给钱。在面临经营困难的境地下,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判决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01859.62元。

2019年8月7日,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崂山区桃源居车库给水管道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工程总价款为738799.6元。

合同签订后,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并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但截至2020年12月,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始终未依约支付任何工程款,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据悉,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多次向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无果后,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书》、竣工验收证书、发票等证据,起诉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1859.62元,利息13439.64。

对于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双方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后需付款至总价款的95%。“目前工程只是已完工,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向我们提交结算资料,按协议约定只能请求付款至总价款的85%。”

除此之外,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双方的工程协议也曾明确约定,付款前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其公司开具增税发票,否则该公司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法庭上,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庭上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两个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涉案工程已由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并已竣工验收完毕,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其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宇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70185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