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单位欠缴五险一金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失业金,该如何维权? 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劳动纠纷” 社会保险类问题来电集中

2022-05-10 18:1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1826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发现单位欠缴五险一金,员工该怎么办?医疗期未满,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一旦遭遇劳动纠纷,劳动者往往不知所措,搞不清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了,更不知自己如何去维权,为了帮遭遇劳动纠纷的市民厘清法律关系,5月10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劳动纠纷”,邀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从专业的角度给遭遇劳动纠纷的市民支招。

上午9时30分一到,两部热线电话就响了起来。“我今年53三岁,2021年12月15日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想去申领失业金,但是却被告知我的单位已经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给我缴纳五险一金,导致我无法领取失业金。”市民袁先生的咨询,自己应该怎么做才能正常领到失业金呢?

接到袁先生电话后,宋蕾律师对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因为单位欠缴五险一金导致您不能按时领取到失业金,因此第一步应该联系原单位要求对方足额补交五险一金,如果,对方拒不缴纳,可以凭借相关的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请求行政部门介入。”

补交五险一金之后,宋律师建议袁先生再去人社局那边询问失业金是否能够正常发放,如果仍不能正常发放失业金,宋律师建议袁先生找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因为造成您不能领取到事业金是由于原单位未及时缴纳五险一金造成的,因此您有权利要求原单位进行补偿,同样如果对方不同意,您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

赵一惠律师表示,近年来,随着人社部门便民措施的推出,劳动者比较容易能够查询到自己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一旦发现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劳动者应该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也遇到过一些咨询,有的市民直到退休之后才发现二十多年前自己的社会保险没有缴纳,但是已经过了时效,这一点需要劳动者特别的注意。”

上午的来电中有多名市民反映了社保问题,值得引起劳动者的关注。同时,记者根据上午的接线情况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整理,律师也提出了相应的分析建议,劳动者在遇到相应的问题时可以进行参考。

问题一:在一家单位上班,怎么会有七八份合同?

市民李先生打电话反映,自己一直在一家公司上班,现在快到退休年龄,去单位办理手续时,单位却给他拿出七八份签字的劳动合同。李先生看到合同上的签名并不是自己本人所签,而且到社保局查询后发现,自己的社保缴纳也不连续,且工龄也多次断过。李先生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李先生的这种情况申诉比较困难。他一直在一家公司没有换过,他所有的社保缴纳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都是公司自己操作的。李先生发现自己社保缴纳不连续的事情太晚了,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1年的时效,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李先生与单位解除合同,申请经济补偿金,那么只能找签订合同的最后一家单位要。经济补偿金是从入职那年算起,因为工龄断了,李先生在单位的入职时间就不能确定,这会对李先生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产生巨大影响。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定时的查看自己的社保信息,一旦发现有未缴纳情况,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因病不能工作,能否向单位申请病假工资?

刘先生今年73岁了,在某单位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前段时间老人病倒了,无法再去上班。刘先生向知道他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如果不算,自己住院以及在家休养期间,单位是否应该按病假工资发放自己的待遇?

律师说法:刘先生用户单位之间不是一个劳动关系了,不管是工伤条例,还是医疗期的相关规定,针对的都是退休之前的劳动者。刘先生已经73岁,早已过了退休年龄,他和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这种关系就不是劳动局管理了,有纠纷直接通过法院走诉讼程序。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关系,是受民法保护,而不是劳动法。因此刘先生对单位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问题三: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继续用工,是否可以申请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市民王先生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王先生在该建筑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也继续为王先生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王先生想咨询律师,可否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自己在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2倍工资?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王先生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王先生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按时为王先生发放工资,应认定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在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即2020年6月9日之前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按时为王某发放了劳动报酬、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以此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王某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期间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问题四:单位私自调换约定岗位,自己不同意却被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市民陈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种为司机。前段时间,公司在未与陈先生协商的情况下,书面通知陈先生将其从司机岗位调出,让陈先生到车间工作,并称如果不去车间工作就按照旷工处理。陈先生接到通知后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公司以陈先生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陈先生想知道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如果公司需要调换陈先生的岗位,应该与陈先生协商,征得其同意,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否则,不能擅自变更陈先生的工作岗位。据陈先生讲述,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司机,应按照该约定为陈先生提供司机岗位,但公司未与陈先生协商即擅自将陈先生的岗位变更,在陈先生不同意的情况下,按旷工处理,解除了陈先生的劳动合同,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陈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问题五:服务期未到员工离职需要赔偿单位培训费用吗?

市民孙先生入职青岛某建筑公司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并签了服务期协议,约定至少要在该公司工作五年,不满五年离职的需要按比例赔偿这个培训花费的费用。孙先生询问,如今自己工作三年了,想要跳槽,是否应该赔偿公司这个损失?

律师说法: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了专项培训费用的问题,如果提前离职,是需要支付用单位相应的费用。但是作为用人单位来来讲,还是需要提供进行专项培训支付费用的依据。律师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单位培训都能被认定为专项培训,具体到专项培训的认定需要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的认定。

问题六:事假到期后多次催促未返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需支付赔偿金吗?

市民季先生在职期间,因私事向公司请事假,公司准假三天。事假到期后,季先生因为事情没有处理完成,未返岗工作。季先生的班组长通过微信通知自己返岗,季先生称事没办完,无法返岗。后公司人事向季先生邮寄了返岗通知,季先生还是没有返岗。公司以“季先生事假期满未返岗,经公司多次催告仍未返岗视为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季先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说法:公司与季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在案件审理中适用: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2、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禁止性规定;3、已向劳动者公示。根据季先生的讲述,公司的奖惩制度职代会是讨论过得,公司也组织员工学习过奖惩制度。因此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季先生的劳动合同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季先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不会得到支持。

问法感悟

宋蕾律师:

通过今天接听热线电话以及在日常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随着经济发展,用工需求量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现金,劳动争议主体多元化,涉及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提升,劳动争议诉讼请求复合化,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往往同时主张多项诉讼请求。

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行业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案件多为企业复工后调岗降薪、因企业经营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企业停止经营批量裁员等引发的纠纷,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旅游、住宿、教育培训、健身等聚集性消费行业劳动争议纠纷大幅增长。各类用工矛盾多发。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自身的劳动法律意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劳动者要合法理性维权,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赵一惠律师: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大量劳动争议纠纷产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普遍法律知识不足,导致维权时不知道如何主张权利?律师就维权时的关键点做了总结:

1、个人诉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比如,劳动者针对公积金的请求就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2、申请劳动争议有时效要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3、案件涉及的双方是否适格。

4、个人诉求是否恰当,于法有据。

5、仲裁机构的管辖机关是否恰当。劳动争议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

6、针对各项诉求是否有相应证据。对劳动者而言,收集保存证据对证明个人诉求至关重要。

相关判例:

判例一:

医疗期未满,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件事实:

王某2018年进入某服装贸易公司工作,2019年1月因患有胃部疾病住院治疗,。公司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无法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应予以解除。王某不服,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参加工作,但应享受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发放病假工资。

裁判结果:

2019年8月,该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已满十年,从患病时到解除劳动合同时,仅经过7个月。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的病假工资。

律师意见:

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一方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出发,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而与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了矛盾。《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就是说,职工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确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本案中王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还应继续支付王某的病假工资。

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加以纠正,特别重视对患病职工利益的保护。

判例二:

案情事实:

员工刘某与公司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刘某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曾经向公司人事提出过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公司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因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件审理中,公司认可曾经与刘某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否认刘某曾经向公司提出过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刘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有不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刘某对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最终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