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预告|顶层露台漏水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半岛问法热线6月21日聚焦“物业纠纷”

2022-06-19 09:3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7473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随着城市生活小区化的普及,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建设单位选聘物业,自己只能被迫接受?共有部分被出租业主毫不知情?不满意物业服务还必须缴费?不缴费物业就要停水停电?

6月21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准时上线。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崔萍萍律师和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陈继洋律师,大家如果有物业方面的纠纷,不知如何解决,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两位律师会现场解答你的疑问,帮你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陈某所住楼座的顶层露台要想正常进入,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但宣某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相关主管部门在拆除其他住户露台的相关建筑设施时,有部分杂物掉落宣某外面的露台表面,堵塞了该露台的下水管。大雨过后,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宣某不是顶层房屋外面露台的所有权人,对该露台没有法定的维护、清扫义务。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大雨时有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故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律师说法: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负有法定的维护义务。但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一概而论。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如果规划上并不专属于特定房屋,建设单位销售时亦未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某户业主家内进入露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进而认定物业服务人对该露台没有维护义务。

本期问法律师

崔萍萍律师 :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物业纠纷、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

律师简介:崔萍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代理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广告合同、代理合同、投资合同、委托合同等类型。参与大批量北京小巷之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放映权维权案件、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维权案件。擅长代理离婚案件、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继承案件;精通工伤待遇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纠纷等各类业务以及代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

陈继洋律师: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案件、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买卖纠纷

律师简介:陈继洋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外聘导师,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担任西部资产、华诺财税等多家投资及企业机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严谨、细致,热心公益事业,曾被崂山区宣传部、崂山区志愿服务协会“优秀志愿者”称号;青岛市律师协会“抗疫先进个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