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十大变化

2004-09-02 11:2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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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由“普惠制”转向“保障型”,自然会带来一系列政策的调整。为了便于大家详细、全面地了解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调整,记者特地以新旧对比的形式,列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几大变化。

   一、购买门槛大大抬高

   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单身家庭不超过 2.5万元;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拥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2003年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0075元。按此标准,以3口之家算,家庭年收入应30225元以内,比原来的5万元的门槛提高了许多;而对单身申请人的收入标准提高更明显,而且还增加了年龄限制。新规定还将住房条件由住房面积未达标调整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这就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面大为缩小。

   不过也有一点放宽了,那便是取消了农业户口的限制,改为了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按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将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及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

   二、住房面积有了上限

   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旧规定:无

   人们说买不起房,一般指的是无力承受房屋总价,而总价由单价和面积两者构成。过去由于经济适用住房没有面积限制,不少项目户型面积偏大,有的甚至达到了140多平方米,导致不少低收入家庭买不起。新规定之所以限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正是希望通过控制面积来控制总价。

   三、销售过程全面公开

   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销售公告。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2.入围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选房顺序应当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3.入围公告。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4.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订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旧规定:购房人持购房证明到市住宅中心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由于过去对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没有什么程序约束,只要销售给了持证人即可,出现了一些开发商销售过程不公开,不少持证人在得到开盘消息去购买时,即被告知好楼层、中小户型的房都已售出,使得一些急需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无法买到合适的住房。而新规定对整个销售过程进行了严格规定,尤其是确定入围名单和通过公开摇号排定选房顺序这两点,将使整个销售过程更加透明。

   四、享受政策面积为65平方米

   新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旧规定: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规定的居住标准内的面积,按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售价购买。

这一条有两个变化。一是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面积的变化。原来的标准是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此标准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不同职务、职称级别从65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不等,而新规定则只执行 65平方米这一标准。另一个变化是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面积计算方式的变化。过去,如果你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是65平方米,那你购买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时,65平方米的面积可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的5平方米按市场价格结算,与你原来的住房面积无关。而新规定则考虑到了购房者的原有住房面积。如果你原来有30平方米的住房,那么你在买经济适用住房时,45平方米(65平方米—30平方米)的面积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则要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五、10年之后方可出售

   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旧规定:无

    原来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不受时间限制,所以,一些新开盘不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房子,即被人随手转卖。这种原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房子,却被一些人用来生财。所以,新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时间进行了约束。 

    六、提高交易补交额度  

    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交纳收益。

    旧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交纳土地收益金。

    目前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金仅为买卖差价的 1%,可以说非常少。而新规定则要求按照交易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全额向政府交纳收益。

    七、三级资质才能开发

    新规定: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旧规定:无

    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行为,要求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招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开发资质是企业实力的一个最好说明,“三级以上资质”的限定,无疑是对经济适用住房品质的一个有力保证。

    八、享受优惠政策增加

    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2.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3.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2.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

新规定中,政府又替经济适用住房承担了一块费用———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据有关人士介绍用经业质级此块费用为每平方米255元,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而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比例是确定的,这就意味着,这部分降下来的费用将全部体现在房价中。

    九、违规销售将要重罚

    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1.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2.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3.未按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

    旧规定:无

    原来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于开发商在开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中的违规行为并无任何处罚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开发商。而新办法则增加了《罚则》一章,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十、骗购房屋将受严惩

   新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补交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旧规定:无

   这也是原办法的空白点。在没有任何处罚措施的情况下,有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就可能会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买成了就赚了,没买成也没有任何损失。而处罚措施的出台,将使骗购者一旦败露,不仅要吐出经济适用住房与市场房价之间的差价,而且还面临罚款。 本报记者 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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