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单位最高可罚500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月实施,发生事故须 1小时内上报 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华社4月20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罚款500万元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方面,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政府、安监、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条例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四项规定严防瞒报
条例在明确不得瞒报的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地方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报告。以后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建立值班制度。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一季度共瞒报15起
一季度全国发生15起事故瞒报,其中12起为煤矿事故瞒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要坚决打击瞒报事故歪风。李毅中说,接到举报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进行了核查处理,目前逃逸人员大部分已被缉拿归案。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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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划分四个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