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工作满10年≠铁饭碗到手

2007-10-24 10:3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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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物权法》之后的又一部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不仅对普通百姓关注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也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新法尚未实施之前的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应如何近距离地了解这部法律?在工作即将满十年,依据新法将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前被辞退,又该咋办?为此,本报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仲裁员和律师为我们详解这些困惑。

简历造假,丢掉的不仅是工作

    就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记者于日前采访了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马飞,请他谈了新法中的四大亮点。

工作满十年合同可“无期”

    案例:从1989年起,市民老贾就调到一木器加工厂担任技术工人。如今,40多岁的却渐渐觉得工作起来有些力不从心。他非常担心丢掉这份工作。

   【法律支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应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风险应对】按现行法律,只有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双方都同意续签合同时,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实施后,若员工不愿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证据。

不签劳动合同须付双薪

    案例:因为之前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青打工者小汪在工作中受伤后遭遇了工伤难鉴定的尴尬境地。

   【法律支持】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风险应对】值得注意的是,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注意搜集、保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起始时间的证据。

“试用期”只能有一次

    案例:今年7月,刚走出大学校园的小赵来到青岛某科技公司应聘,被告知有3个月的试用期。可3个月后,公司称,由于试用不合格,小赵仍须继续接受3个月的试用……

   【法律支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风险应对】按现有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录用条件者,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新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来说,首先应依法确定试用期,并完善录用条件,尽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简历造假可能被索赔

    案例:胡先生是某公司人事部门主管。据他讲,在公司以往招聘中时常遇到假学历、假证书,有的还非常难以辨别真伪。

   【法律支持】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违法成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应对】该规定从法律高度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在事后一旦发现劳动者有造假行为,应注意搜集确凿证据,依法通过劳动仲裁等部门寻求法律帮助。

遭突击裁员怎么办

    就《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疑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的孙志宏律师。

    ■违规裁员应付赔偿金

    记者:按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一些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将近10年的职工担心遭遇突击裁员。对此,你怎么看?

    孙志宏:突击裁员的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是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以自己的工作年限为标准,依法获得赔偿金。

    ■“无期合同”也可解除

    记者: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只能进不能出,“泥饭碗”又变回了“铁饭碗”?

    孙志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不意味着“铁饭碗”又回来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不同之处,因此,在出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合同事由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合同。

    ■再次求职仍可“试用”

    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否意味着,该劳动者今后不得再到该单位求职,或者说,求职时单位不能再要求有试用期?

    孙志宏: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同一劳动者不可以到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求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可以自愿与用人单位再次签订试用合同。因此,我认为,劳动者完全可以自愿到用人单位再次求职,求职单位也可以再次要求试用期。

    本报记者 李存国

延伸阅读: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无档案,合同不生效吗

    13年前的一天,市民韩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为15年。但在合同签订3年后,公司便通知韩某不用来上班了。理由是:韩某无编制、无档案。就在双方“互无瓜葛”数年后,2005年,韩某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予补缴社保费并支付生活费……

    2006年2月初,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了裁决:被申诉人青岛某公司为申诉人韩某补缴1997年9月至2006年1月的社会保险,并向韩某补发1997年9月至2000年10月间的生活费2.28万余元。

    原来,早在1994年3月,韩某便来到该公司工作,两个月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在此期间,公司为韩某建立了社保账户,并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但在1997年8月,韩某却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因为韩某无编制、无档案,所以让他不要再来上班了。此后,韩某便没有到该公司上班。然而,到了2005年11月,韩某向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1997年以来的生活费。

    于是,经过审理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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