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16日讯(记者 刘建)一对夫妻离婚,男方多次希望见到女儿都被女方回绝,为此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经过四方法院主持调解,孩子的父亲和母亲达成协议,孩子的父亲每月有5个小时探视女儿的权利。
王先生和黄女士两人在1997年正式登记结婚,第二年就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3年两人离婚,当时决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王先生则需要每月负担女儿的抚养费150元。后来,随着女儿逐渐长大并且入学读书,家中花费越来越大,黄女士要求王先生增加抚养费,2007年底,经过四方法院调解,王先生愿每月负担女儿的抚养费700元。
王先生对于女儿非常疼爱,多次去探视女儿,但是黄女士却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王先生找女儿,无奈之下,今年初,王先生将黄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探视权,每周能够探视女儿一次。
经过四方法院从中协调,近日,黄女士和王先生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规定王先生以后每个月的第二个星期日可以正常探视女儿,但是规定了具体的时间为当天上午11时到当天下午4时,王先生可以带着女儿吃午饭并且领着女儿逛公园,但当天下午4时必须准时将女儿交给黄女士,黄女士应配合王先生探视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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