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应积极回应企业“反行政垄断”

2008-08-03 05:3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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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桂芳

    《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这部历经13年、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无论是学界还是坊间,期望甚高。就在公众纷纷猜测谁最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第一被告的时候,昨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当即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8月2日《新京报》)

    企业为什么要告国家质检总局?因为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企业加入这一系统,每年一般需缴纳600元的密匙费,而普通市民通过手机查询,每次也需缴纳0.2元的短信费企业。原告认为: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各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

    这份诉讼理由让公众不免联想到刚刚风靡全国的“江西永修县实行酒类贴标管理”一事。两相比较,似乎还多有相似之处,只不过一家是高科技的“密匙”,一家是低水平的手工劳动。现在,国家质检总局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者,其行为有没有利用行政权力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 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二者,一些企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国家质检总局能否自证清白?

    四家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推向了反垄断的前台,这必将是一堂生动而正面的普法课。《反垄断法》八章57条的法律条文中,有8条直接指向行政性垄断。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它不仅与经济性垄断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造成了经济效率的下降并对消费者的福利带来了损失,本质属于垄断行为——— 还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很有必要解释一下自身行政行为了。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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