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社保费缴费上调 五市每月96.86元

2009-03-06 06:0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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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3月5日讯(记者 李志波) 七区和五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将分别多缴48.36元和96.86元社保费。记者5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3月份起,本市将为全市26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统一调整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特别困难人员可申请少缴;而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前两月的差额也将进行补收。

  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刚刚公布的数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使用200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296元(1941元/月),作为200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待遇计发的依据。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市内四区及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人均月养老和医疗两项保险缴费金额为601.71元,平度市、胶州市、莱西市、胶南市、即墨市为562.89元,分别比上年提高了48.36元、96.86元。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新标准自2009年1月起执行,并对2009年1~2月按原标准缴费的差额部分进行补收。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缴费标准涉及全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约26万人。其中,个人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的,1~2月份缴费差额部分将于3月份代扣时一并补扣,请各参保人员及时补存应缴金额;今年1~2月份在单位缴费后转至交通银行代扣的,其个人缴费差额部分通过交行代扣代缴;今年1~2月份在交通银行缴费、现已转到其他单位继续参保缴费的,其缴费差额部分通过现单位代扣代缴。

  另据了解,按上述标准缴费确实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参保缴费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网点或交通银行代办网点提交书面申请,自次月起将缴费基数下调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后,市内四区及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的月缴费标准为361.15元,其他地区的缴费标准为337.85元。

  参保人员可通过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咨询有关具体事宜,也可通过劳动保障网站(http://www.qd12333.gov.cn)查询缴费情况。其中,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还可通过交通银行的电话银行95559、网上银行(http://www.95559.com.cn)、自助查询机查询缴费情况或持本人“太平洋卡”到交通银行网点打印扣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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