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听说协管员打自己的老婆,刘某将协管员韩某划伤,事后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判处管制一年。日前,李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刺伤协管员获罪的案例。
■事件回放
刘某的妻子陈某在李村向阳路卖气球,作为协管员的韩某与其他城管人员过去劝说。刘某听说韩某打了他的老婆,随后就拿了一把折叠刀,从背后过来划了一刀。事发之后,110赶到处理,韩某也被送往医院。事后,二人达成和解,刘某为韩某付医药费。
■涉案人物
刘某,山东省青岛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四方区,暂住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2009年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月11日14时,因青岛市李沧区城管局协管员韩某等人制止其妻陈某摆摊卖气球,持刀将韩某颈部划伤 ,经法医鉴定,韩某的伤属于轻伤。
韩某,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城管临时工。事前是李村中心商圈管理办公室的一名城管协管员。李村中心商圈管理委员会是李村包括城管、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联合成立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李村商业圈的管理。商圈办公室下设一个物业办公室,物业办公室有一批管护队伍。韩某即为这里的一名临时管理员。平时主要的事就是“监督、管理,不让小商小贩在这卖东西,看到了,就进行劝说教育,没有执法证,所以没有执法权。劝说不行就报告给城管。”韩某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事说。韩某已于一个月前离开了。
■法院判决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5日向李沧区法院提起公诉。李沧区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李沧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律师建议
山东原君律师事务所于志明律师分析说,此案中,协管员韩某没有执法权,也不是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完全正确。建议立法部门就城管执法尽快立法,从而避免这种司法僵局。(见习记者 石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