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4年前,莱西的姜女士从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找到了一法律工作者李先生 ,来代理她房屋纠纷的官司。最终在这名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姜女士成功索回了近4万元的赔偿。按照之前的约定,她应当付给李先生4000元的报酬,但是她一直没有支付。李先生上诉到法院时,姜女士却以对方不是律师来辩解。
因为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姜女士找到了律师事务所,委托他们代理案件的诉讼,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协议中写明:由李先生接受姜女士的委托,作为她损害赔偿纠纷的代理人,双方同意“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支付乙方报酬,其比例为索回金额的10%。
在李先生的帮助下,姜女士成功胜诉,并拿到了近4万元的赔偿。可是当李先生拿着合同找姜女士索要报酬时,却遭到了拒绝。李先生说,他上门索要了多次,可是姜女士就是不给。
为了要回应得报酬,几天前还在法庭上为姜女士慷慨陈词的李先生将她告上了法庭。姜女士在被告席上表示,自己不付钱是因为她在李先生为她打官司的过程中得知,李先生压根就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就是说他根本就不是律师。
“虽然我胜诉了,可是我感觉上当了,他根本就没有资格和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没有权利收取代理费。”姜女士说,法院应当驳回李先生的诉讼。
虽然莱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姜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酬金及违约金,但是不服判决的姜女士却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姜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无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为有效合同。
李先生可以个人名义代理姜女士在案件中的诉讼,不是律师,也不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的情形,可以依合同约定获得一定的报酬。18日,中院驳回了姜女士的上诉。
(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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