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年久失修漏雨严重 租房者拒交70万元房租

2009-05-30 03:5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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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5月29日讯 (见习记者 史博学) 租用的房子漏水,一年的房租就不用交了吗?2006年,青岛某建造公司租用了某制衣公司在开发区的一处厂房,但是后来因厂房漏雨要求退房并拒付租金 。去年8月,为索要房租,房东将建造公司告上了法庭,建造公司称,房子年久失修漏雨严重,下水又不畅,在遭遇了两场大雨之后公司损失惨重,因此拒付房租。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建造公司如数支付一年房租70万元并交纳相应违约金。

  2006年9月,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建造公司租用制衣公司位于开发区的厂房,租期为三年,从2006年11月开始至2009年11月,每年租金70万元。租期第一年,建造公司使用了厂房并按约定交纳了租金。2008年7月,建造公司提出退房申请并称,房子年久失修漏雨严重,下水不畅,大雨之后公司产品严重受损。两天后,制衣公司发出通知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在当月月底腾房并付清租期第二年的房租。2008年8月,不见建造公司腾交厂房并支付房租,制衣公司便将其告上法庭。诉讼中,建造公司拿出房屋漏水的录像资料和照片并称,房屋年久失修因漏雨造成产品、材料受损,生产瘫痪,尤其是在两场大雨过后,厂房被淹,更是损失惨重。合同的约定中没有排除房东维修厂房的义务,制衣公司也没有对厂房进行维护,造成了产品损失理应赔偿。

  制衣公司则称,录像上没有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也不能说明是该厂房,而且院子里积水的原因不明,产品又堆放在户外,房东没有义务看护,而且建造公司说是2007年8、9月份出现的这种情况,但是直到 2008年7月才收到退房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制衣公司将房产交付建造公司使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建造公司应及时支付房租。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建造公司也应当在合同解除后按期腾交房屋,并承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赁费,不能以房东没有对房屋进行维护为由拒付房租。因此,法院判决建造公司限期腾房,支付一年租金70万元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另外,对于建造公司要求房东赔偿产品损失的问题,法院作出裁定告知其另行起诉。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系主任王金堂说,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缮,可以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并向出租人索要维修费用。本案中,制衣公司没有对厂房进行维修,建造公司也没有自行修缮,没有尽到保护自己产品的责任。交纳租金和赔偿损失不是一回事,承租人不能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租金 ,对于产品损失问题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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