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6月14日讯(记者 任金梅 通讯员 法宣)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家住黄岛区的方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
据介绍,家住黄岛区的方先生于2004年12月9日,与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怡翠山庄小区的一套房子。双方约定,方先生于2005年1月15日付清全款,开发商于同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但开发商直到2007年6月份才将房屋交付。于是,方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取12万余元的违约金。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开发商属于延迟交房。当时双方约定以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五来支付违约金,确实过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的标准确定,判决开发商支付给方先生违约金1.7万余元。方先生嫌少提起上诉,因缺少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市中院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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