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6月16日讯(见习记者张同顺) 姜某为了争夺养母遗留的房产,不断向养父姜某某提出析产要求,养父一怒之下诉请法院解除收养关系,而姜某又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给自己“应得份额”。法院判决后,姜某却只得到了自己住的房子的1/4房产。
据了解,姜某的养母袁某去世后,她和养父姜某某在市北区台湛路有4间私房。后来,养父姜某某用其中2间调换了一套套二房,并将房子出卖。1993年,剩余2间私房拆迁,姜某某与姜某原地分得两套住房,其中套一房由养女姜某居住,套二房由养父姜某某出卖。
2008年,姜某要求养父姜某某分给她卖房子的钱。去年11月25日,法院判决解除姜某某与姜某的收养关系。2009年初,姜某一纸诉状又将姜某某告上公堂索要4间私房1/4的收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位于台湛路套一房和套二房是基于台湛路2间私房的拆迁补偿而来,该两套房屋应属姜某某、姜某按份共有,但因套二的房屋已被实际处分,因此对于套二房的权属不再处理,仅对套一房的权属予以处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姜某仅享有她居住的套一房的1/4房产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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