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变借款利息泡了汤

2009-06-23 02:21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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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信报6月22日讯 2004年9月13日,刘某、韩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不能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给原告,则韩某所交购房款自动转化为借款。2009年,韩某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要借款及利息,但因利息没有事先约定而泡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所建设的座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南王家上流新村瑞峰苑某房屋出售给韩某,韩某于2005年10月1日将预付款20000元交于刘某,并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刘某不能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给韩某,则该款项自动转化为借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后该工程因涉及违章建筑被政府停工,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

    韩某说被告不但没有交房,还以种种理由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一直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1500元及利息。李沧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1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被告应当偿还向原告的借款。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见习记者 石艳虹 通讯员 田绪宏)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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