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22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署,有关方面对我国现行200 多件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近2000件清理意义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的有关议案建议,废止8件、修改59件141条法律。
据悉,此次法律清理是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准备。目前,中国现行法律有231件。有关专家指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包裹立法”的形式集中清理法律。“这种立法形式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也有利于法律的协调和完善。”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废止的 8件法律分别是: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22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相互不尽一致、不够衔接,有些操作性不强,需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
李适时介绍,这次法律清理重点,放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明显不适应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对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已基本不适用的法律予以废止;对有些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对法律之间前后不一致、不衔接,并且适用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也难以解决的规定进行修改。
■修订·保密法
单位泄密主管受罚
6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了单位违规泄密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在以往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可以罚款
草案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说,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而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实践中大量的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不受追究。
对此,对违反保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草案明确规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打破密级“一定终身”
草案完善了解密审查制度,打破密级的“一定终身”。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有关专家介绍,随意定密导致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据此,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草案还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应当及时解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 ,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新法·驻外外交人员法
结婚需经审查同意
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6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中对我国外交衔级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悉,驻外外交人员法是规范驻外外交人员衔级和管理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这是中国首次通过立法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
草案共 10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 、义务和权利;驻外外交人员衔级和职务;驻外外交机构的馆长;驻外外交人员的派遣、召回和调回;考核、培训和交流;奖励和惩戒;工资和福利;配偶和子女等。
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当将结婚对象情况及时报告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结婚手续。离婚的 ,应当向派出部门报告。
共设七级外交衔级
草案规定,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
草案明确了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 ;明确了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
草案规定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家主席授予;总领事的大使衔,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实行馆长负责制
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由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外交部的统计显示,中国驻外外交人员由国内32个单位派出,派出人员约5000人,其中参赞(含)以上人员约1000人,一秘(含)以下人员约4000人。
驻外外交人员作为公务员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务员法,但是考虑到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的特殊性,其义务权利与国内公务员有所不同。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驻外外交机构中的武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1990年中央军委发布的《驻外武官工作条例》,规范了对驻外武官的管理。因此,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武官参照本法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修正·国家赔偿法
精神赔偿限于死亡、残疾
【内容】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去年10月审议的草案修订稿规定,如果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哪些情形属于致人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的,规定不明确。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进行了明确。
对被拘者不起诉应予赔偿
【内容】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 、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给予国家赔偿。
【解读】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不再强调“违法”
【内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归责原则一直备受批评。
不究刑责的轻微犯罪免赔
【内容】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 、不起诉案件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有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
【内容】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赔偿决定书应10日内送达
【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请求人。
【解读】有部门提出,赔偿决定书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凭据,也是财政部门拨付赔偿金的依据,建议对赔偿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作出明确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增加举证责任
【内容】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草案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京华时报》供稿
■修订·统计法
数据不一致不得公布
6月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统计数据。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 ,不得公布。
■新法·海岛保护法
无居民海岛有了“归宿”
6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等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草案规定,海岛生态保护的内容包括防止海岛生态破坏,严格限制海岛建筑物和设施的建设,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严格限制在海岛采石、挖砂和砍伐,严格保护海岛沙滩、珊瑚和珊瑚礁,严格保护海岛历史、人文遗迹和物种,严格保护海岛植被、淡水资源等,明确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必须在规划确定可以利用的前提下有偿使用,避免破坏和浪费等。
开发有居民海岛不得超出岛屿本身的环境容量
海岛保护法草案规定,开发建设有居民海岛不得超出岛屿本身的环境容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说,考虑到有居民海岛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草案规定开发建设不应超出岛屿本身的环境容量,对海岛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 [编辑: 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