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6月23日讯(记者 任金梅 通讯员 法宣) 10岁女孩在胶南市某活动中心学习舞蹈时,突然感觉腰疼,可老师仍让她坚持练习,孩子最后伤到了脊椎。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活动中心因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被判担八成责任。
2007年1月,小瑞(化名)开始在胶南市某活动中心学习舞蹈。当年9月8日,小瑞在活动中心刘老师的指导下练习动作时,突然感觉腰疼。“孩子喊腰疼,可老师还是让她坚持练习。”小瑞的父亲辛某在法庭上表示,就是因为刘老师的失误耽误了孩子治疗。刘老师反驳说:“小瑞是在上完训练课后,吃午饭时向我说她腰疼,我就打电话及时通知了她父亲”。
小瑞被医生诊断为脊前动脉血栓形成。“这是伤到脊椎了,如果治不好,孩子很可能就瘫了。”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的录音资料发现,小瑞当天一直是在刘老师的指导下学习舞蹈动作,期间曾向老师喊腰疼,但刘老师没有立即停止训练,更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于是,法院判决该活动中心对小瑞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3万余元。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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