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7月13日,拿到了市中院终审判决的刘先生松了一口气,打了两年的官司,他终于获得了40万元的经济补偿 。之所以获得40万元的赔偿 ,是因为他在5年前买了一套房产,可是就在合同签订之后 ,卖房人张先生将房子抵押给了典当行,构成了违约。2008年,市南法院判的是对方赔偿刘先生12万余元 ,但是刘先生认为从2004年到 2007年,这套房产升值了60万余元 ,他应当获得更多的赔偿,就上诉到了中院。
房子卖了,还拿去抵押
2004年4月22日,刘先生通过房产中介,联系到了卖房者张先生。随后,二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张先生将位于市南区瞿塘峡路的一处160余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刘先生,成交价近百万元 ;刘先生要在2004年5月18日前交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以及定金2万元,余款人民币60余万元过户再付清,全款到账后 ,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另外,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张先生在款到后 ,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刘先生就交了2万元的定金,并在随后两天交了30万元房款。
按说这交易就已经进行的差不多了,就等着刘先生凑起钱就可以交房了。可是当时房价开始疯长,张先生非常后悔签订了买房合同。为了让买卖终止,张先生在2004年10月22日,与一家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约定将这套房产典当给这家公司,期限1年。
典当后 ,张先生给刘先生发去了《催交房款函》,上面写着:现通知你收函之日起3日内交清剩余接近70万的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收到函后 ,刘先生马上表示了同意。
房价疯长都不想解除合同
可是 ,在准备交房款时,刘先生才得知,房子已经抵押给了典当行。刘先生说,之所以拖了3年的时间,是他的确想买下那处房产,毕竟3年的时间里房价涨了60万 ,但是到了2008年法庭开庭的时候,那处房产依旧没有解除抵押。
市南法院一审时,法庭接受了刘先生的申请,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那套房产的价值,结果为160万余元 ,也就是说,从刘先生签订合同买房,到法院开庭审理,这套房产升值了60万余元。
市南法院审理后 ,承认了双方所签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也明确表示,是张先生故意不履行交房和过户构成违约,并判令张先生返还房款及定金,中介返还中介费。对于刘先生要求的过多补偿 ,法庭并没有支持,只是判了12万余元的赔偿金。
打官司获得40万赔偿
宣判后 ,刘先生表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中院改判张先生赔偿他经济损失60万余元 。中院审理后 ,同样承认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张先生签订合同后将房产典当的行为,中院法官认为,张先生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既没有解除,也没有通知并得到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典当,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从2004年到 2007年,这处房产增值了60万余元 ,但是刘先生的索赔金额过高,中院法庭结合张先生的违约行为及刘先生实际已付购房价款及造成损失情况,作了综合分析,并根据公平原则,判张先生支付给刘先生经济损失40万元 ,并返还32万元房款。另外,中介同时返还中介费。
(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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