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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网点的产权登记 、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将未经综合验收的开发项目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区级建设管理局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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