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19日讯(记者 刘纯来) 今年2月26日4时55分,陈某驾驶自卸车沿着兴阳路行驶至果园桥东50米处时,将李某和乔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撞倒,李某受伤,乔某死亡。肇事后陈某驾车逃跑,次日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4月10日,雇主韩某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由韩某先行赔付人民币8万元,剩余12万元由交强险理赔款支付。后来,韩某将所雇司机陈某告上法庭,韩某诉称,因为陈某的逃逸行为,致使商业险对交强险额外的损失拒绝赔偿,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损失8万元。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履行职务时致他人伤亡,存在重大过失,现在原告向被告追偿,法院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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