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8月24日讯(记者 李兵) 女婿将一套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岳父,岳父却为此缴纳了28749.8元的个人所得税。近日,本市出现了首笔个人受赠房屋缴纳个税业务。据悉,根据国家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6月15日起,接受别人赠送的房屋,受赠人除了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外,可能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个税。
本市首现“赠房个税” 日前,某纳税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经审核,此房产原是他女儿、女婿共同所有,女儿因故去世后,该房产的一半由他继承,另一半由其女婿无偿赠与。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受赠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28749.8元 ,成为首笔由受赠方负担个人所得税的房产转让业务。
据悉,在今年6月15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根据《通知》的要求,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说明,一些通过赠送的方式,意图偷税漏税的房产交易不再有可乘之机。
三种情况免缴个税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此前,本市的房屋产权受赠行为中,受赠人要承担3%的契税,赠与的双方各承担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目前,受赠人除了契税和印花税外,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通知》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房屋产权受赠行为,受赠人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据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通知》规定了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行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赠房个税”这样计算 个人受赠房屋如何计税?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本市的受赠人来说,需缴纳的个税税款为(房屋价格-契税-印花税)×20%。
对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通知》也明确了受赠人应缴纳的个税。即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对本市的受赠人来说,需缴纳的个税税款为(房屋出售价格-房屋原价-受赠时缴纳的个税-契税-印花税)×20%。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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