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离婚前儿媳买掉房 赠房老人丢失居住权

2009-09-10 04:34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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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儿子的房子被他前妻转卖了。房子的房产证还在我手上,怎么房子说卖就卖啊。”9月9日下午1点半,家住市北区敦化路的秦老先生来到本报反映,自己当年赠与儿子的房子被前儿媳(小那)卖了,当时在赠与合同里曾标明两位老人有居住权,这下连居住权也没有了。

      儿子离婚,房子判给儿媳

  “2008年7月份左右,我儿子离婚了。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法院因为小那带着孩子,所以判决房子一人一半。小那带着我孙子,就在原来的房子里住下了。一直到今年4月份,奇怪的事情发生了。”秦老先生告诉记者:“我和小那住的楼房紧挨着,所以我平常都会帮着她看房子。有一天,我从家里的窗户看见小那屋子里的东西不见了,心里感觉很奇怪,她现在不在家,会不会进去小偷了?我过去一看,结果大吃一惊,房间里的贵重物品都不见了。我当时就给儿子打了电话,我儿子也联系不上小那。我们当时挺害怕的,就赶紧找人换了锁。”

      前儿媳重办房产证,卖了房子

  秦老先生对记者说:“结果不出所料,就在房子被搬空的第二天,购买房子的新房东带着一些人来装修了。我当时就急了,我说房子是我们的 ,而且房产证也在我们这儿,你们从哪里买的房子啊?当时来的那个人说他有房产证,要我们立刻把房子腾出来。”

  “我当时就懵了,房产证明明还在我手里,他从哪里来的房产证啊?房子是我们1993年旧房改造后分的,当时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我和老伴把房子赠与了我儿子,当时我们在赠与合同上还标明了,我和老伴以后在这栋房子里享有居住权。”秦老先生继续说:“我就拦住没让他们进房子,后来我还专门搬进去看着房子。”秦老先生还对记者说,“后来我才知道,小那背着我们,自己偷偷地又办理了一个房产证。当时我们一点都不知道,办完房产证后,她自己找了个买家,把房子私自卖了,而且把家里的贵重东西也都搬走了。”

  秦老先生告诉记者,“后来买房的那个人还来过一次,他说我们住在这个房子里是违法的,要我们马上搬走,要不然就赔偿他们购买房子的损失,否则就要到法院去告我们。我当时就说房子不是我卖的,你们也没给我钱,你们的损失跟我有什么关系?再说我这里有房产证,凭什么我给你们赔偿啊。结果就在前几天,我们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新房东起诉我们抢占他们的房子。”

      房子卖了,老两口没有居住权了

  秦老先生的儿子秦先生向记者解释说:“当初我们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法院确实把房子判给小那了,当时法院给我们的房子做过资产评估,一共价值28万元,她要给我14万元的补偿。后来她给法院交了14万元的补偿金,法院就给她开具了相关的证明,她就按照法院的判决书,先去把我的房产证注销了,然后重新办理了房产证。可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第一 ,因为当时法院把房子判给小那,是以小那抚养孩子为由判决的 ,现在她连孩子也不要了 ,还把房子卖了,你说我带着两个孩子怎么办啊?第二,在我父亲当初把房子赠与我的合同里,还标明了我父母有居住权,这个也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她现在把房子卖了,我父母连居住权也没有了。”

  秦先生还无奈地对记者说,“刚离婚时,法院的执行官要求我交出房产证,但是那时小那还没有交14万元的赔偿金。没想到后来小那交上14万元赔偿金以后,居然扔下孩子,自己偷偷地把房子卖了,还拿着钱跑了。”

  后来,记者试图联系秦先生的前妻那女士,但是到发稿时为止一直没有联系上她。

      ◎律师有新证据可要求法院再审

  山东文凡律师事务所的孙东清律师就此事分析说:“当事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来进行房产权的过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之前的赠与合同,如果是真实的,肯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当时秦先生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若向法院出示该材料,法院肯定会考虑老人的居住权。如果秦先生当时没有向法院出示该材料,现在可以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文/图 实习生 张林盛 记者 李楠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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