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楼市]离婚分房情剪断 房产俩字理还乱

2009-11-19 09:0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夫妻情剪断房产理还乱

  一个案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问题,毕竟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 ,所遇到的问题也就不同 。我们列举了几个常见的司法问题,请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 、清泰律师事务所于钦杰律师进行解答,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带来一定的帮助,也希望那些正在经历离婚困惑的人们能够不再互相算计、互相伤害,既然不想在一起了,就安静地向对方说再见。1 父母资助的购房款离婚时归谁?

  2000年,小梅与小李结婚,2002年两人购置房产,并接受了小梅父母的5万元购房款。后因小李有外遇,小梅决计离婚。小李认为该房应折价后平分,而小梅则要求扣除父母资助的5万元后再平分。此房到底该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小梅的案件就很明确了,其父母并没有明确5万元是赠与小梅的,所以应视为对小梅夫妇的共同赠与,但是小梅如果有证据证明小李存在婚外情,在破坏婚姻关系上有着重大错误,小梅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享受优待。2 婚前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小王婚前和女朋友一起购买了一套房产,办理房产证时只写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两人婚后关系僵化,导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王以房产证署其一人名字为由,拒绝了妻子要将房子对半分割的要求。此房到底该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拿出了部分首付款,且能够证明婚前出资是基于双方在婚前就认可所购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则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分割此类房屋时,对于双方出资比例悬殊的情况要区别对待,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进行房产分割,而不是将房产平分。3 婚后出资购房并按揭,离婚时房子要归非产权登记方,怎么办理手续?

  小孙和妻子在婚后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登记了小孙的名字,但是由于关系破裂,两人离婚,法院将此套房产判归小孙的妻子所有,但是小孙拒绝陪同前妻去银行办理还贷方姓名变更,贷款银行也以没有收到还贷人申请为由拒绝接受小孙妻子的申请,请问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银行的做法或许是规章制度所限,但是也略有不妥。因为此房在小孙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实际的还款人是夫妻二人,并不只是房产证和抵押合同上的小孙。有法院判决书证明的情况下,银行不能以没有收到小孙申请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转按揭手续。同时,房屋产权的归属并不影响银行的既得利益,变更名字也不影响小孙妻子如数偿还贷款,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的事实毫无改变。 本专题撰稿/记者 秦戈(署名除外)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相关阅读

离婚分房 房产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

商讯

公告>

楼市动态

更多

频道推荐

山东 | 青岛

互动

社区 | 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