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尚先生赔偿曹女士近4000元,为啥呢?因为曹女士为了躲避尚先生的狗,惊慌之中跌倒摔伤。其实,从一开始尚先生就一直都不愿意赔偿,他自认为已经看管好了自己的狗,曹女士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但是 ,市南法院和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还是判尚先生对曹女士作出赔偿。
事情发生在2008年初的一天,曹女士从宏大路与大尧三路之间的一条小路经过时,忽然从车后冲出来两只狗,吓得她赶忙后退,一不小心摔倒在地。刚开始曹女士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伤势的严重性,可是到了第二天,她的手肿得很厉害,就到骨伤医院进行了检查。诊断后,医生告诉曹女士,她的右手骨折了。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曹女士才治好伤,一共花了近2000块钱。她右手骨折后,生活受到了影响,她的丈夫还在医院陪了她一个月的时间。出院后,曹女士为了省钱,没继续用医院的药,而是自己跑到药店买了一些药。曹女士养好伤后就找到尚先生要求赔偿,可是,曹女士的要求被尚先生拒绝了。尚先生认为,曹女士摔倒跟他的狗叫没有关系。“对他的态度我感到非常生气,就决定上法庭告他。”曹女士说,很快她就把尚先生告到了市南法院,法院也给立了案,“今年年后,市南法院作出了判决,判他(尚先生)赔偿我医疗费、陪护费等近4000元钱。”
从市南法院的判决看,法院认为尚先生作为动物饲养者应当尽到看管义务,否则饲养的动物致人受伤,尚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赔偿环节,法庭并没有支持曹女士在药店买药的费用索赔请求,因为医生没有作出让曹女士使用这些药的医嘱。
在市南法院作出判决后,尚先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理由是:他听到狗叫后,已及时将狗牵走,另外,曹女士的伤情也不能确定是不是当场摔伤的。虽然尚先生还提出了很多理由,但市中院审理后,仍然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尚先生的上诉。
对于为何维持原判,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曹女士是在躲避尚先生饲养的狗时摔伤的,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尚先生作为涉案动物的所有人,应对自己饲养的动物进行妥善管理,以防止动物致他人损害。尚先生未能妥善管理自己饲养的狗,致使曹女士遭受伤害,应当对曹女士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法宣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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