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业费较高 、不公开账目等原因,鲁邦新天地的老业委会将原来的物业公司解聘,而新成立的业委会6个月后又将该物业公司请了回来,物业公司在追讨物业费时就把其被解聘期间的6个月的物业费也算在其中,并将业主告上法院。“物业跟我们收其在被解聘期间的物业费,这合理吗?”被告业主的代理人杨女士对此产生了质疑。据了解,该案将于11月26日在市南法院审理。
>>>事件追讨物业费将业主起诉
杨女士告诉记者,今年3月11日,她收到了市南法院的起诉书,青岛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追讨自2007年4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7206.92元,因为房主身在美国,作为房主的嫂子杨女士便以代理人的身份应诉。
“他们告我们拒交物业费,我不是拒交而是对物业费的收取有疑问。”杨女士说,该小区的物业费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7元的标准收取,2008年5月29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在市南区物业办备案。之后业委会发布“告全体业主的公开信”,信中表示收费标准应该另行约定并得到了全体业主同意,“具体标准都没定我们实在不知道该交多少费用,而且这一届业委会还在2008年10月份把物业解聘了,2009年4月份成立的新业委会又于2009年4月30日把该物业请了回来,物业公司要求收取的物业费还包括了在解聘期内6个月的物业费。”杨女士说。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杨女士遇到类似情况的还有很多业主。
>>>业委会物业被解聘后没有走
至于前业委会为何解聘物业公司,记者联系到了老业委会主任国立勇先生,国先生告诉记者,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公司没有公布物业费收支明细账目,而且1.7元的物业费标准过高,需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协商。因为诸多原因,业委会决定重新招聘物业,经过招投标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由另外一家物业公司接管该大厦的服务,并给原来的物业公司发函通知决定解聘。
“可是他们并没有实施交接,而是赖着不走,2009年4月又成立了一个新的业委会,并在4月30日跟该物业签了续聘合同。”国先生说。
记者随后联系到了新业主委员会的侯主任,侯主任称,对于继续聘任青岛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大厦 ,他们经过了慎重考虑,也得到了广大业主的同意。
“不管是老业委会还是新业委会,他们都是经过区物业办备案认可的,老业委会将物业解聘了,而新业委会则要我们交纳解聘期间的物业费,我们可咋办?”杨女士对此很不解。
>>>律师不能强迫业主“被管理”
23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了山东路青岛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记者说明来意之后,工作人员称负责人都不在,记者随后留下电话,但截止到23日晚6时30分仍未接到相关负责人的回复。
物业公司在解聘期间的这部分物业费该不该收取?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
单律师认为,前期物业在到期之后,即便未签相关的服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仍继续服务,物业公司存在实际的物业服务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但如果物业公司被解聘了,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单律师表示,物业公司被解聘而继续服务的,违背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对业主来说是“被管理”,不应该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该案将于11月26日在市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事将如何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林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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