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学生团伙主犯领刑13年 其余5人也被判刑

2009-11-27 04:1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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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春节过后,崂山区王哥庄一家中学的学生在校园周围多次遭遇抢劫,后来,崂山警方将参与抢劫的6名青年抓获(本报曾报道),其中主犯董某曾有犯罪前科。近日,崂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团伙主犯董某有期徒刑13年,其余5人也分别被判刑。

    春节过后,王哥庄边防派出所的民警了解到了一条线索,王哥庄辖区某中学周边有伙青年经常抢劫,专抢学生的饭费和零花钱。崂山公安分局领导要求刑警大队会同派出所限期破案。经排查,民警最终锁定董某,董某曾有抢劫、敲诈勒索两次犯罪前科。3月3日晚上,民警将董某及其女友刘某抓获。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董某最终交代了伙同女友及当地的姜某、林某、王某、张某等无业青年对中学生和外地务工女青年抢劫的犯罪事实。3月4日,警方将其他犯罪分子全部抓获。

    经查,今年22岁的董某是王哥庄西山社区居民,去年8月刑满释放后回家,董某一直依靠父母生活。春节前,董某认识了刘某后同居,花销增多。董某经过预谋后,纠合姜某、林某、王某、张某等人向中学生抢劫犯罪。20多名中学生被他们抢走了数百元钱。后董某又盯上了在当地工厂务工的外地女青年并多次实施抢劫。

    法院认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法院认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董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近日,崂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董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不得假释;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姜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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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记者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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