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其中,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目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连续累计15年,这个门槛有望被降低。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草案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7年,国务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规定,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对此,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这就意味着,养老保险缴纳打破了连续缴费的僵化规定,中间出国或上学等均不受影响,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享受。其次是打破了退休前需缴够 15年,退休后不得一次性补缴的规定。比如一名职工在退休前一年,只缴纳养老保险金10年,其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补齐剩余的5年费用,在退休时仍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草案其他规定
社保基金定期公布收支
【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在社会保险法中应当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此规定。
社保费实行统一征收
【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地方提出,现在有的地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影响了征缴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同时也不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应当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缴费情况定期告知个人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解读】一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管理的内容比较多,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权利的内容比较少,社会保险法应当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等权利。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医保先行支付义务明确
【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草案原来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此项规定。
删除两保险合并实施规定
【规定】删去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实施的原则规定。
【解读】草案审议稿原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低,而城镇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和成本都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如果两者合并实行,可能会造成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的利益,与国家提倡的“城市反哺农村”的做法不一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草案删去这一条款,同时增加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京华时报》供稿
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再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目的是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投票选择。因此,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代表的含义。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同时,这一草案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一草案如获通过,中国将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扩大人民民主。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暂不对农民工参加选举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工程“豆腐渣”谁也跑不掉
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增加“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子倒塌致人伤亡的案件。针对那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进行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原来规定了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的有关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应当作出严格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区分建筑物倒塌与脱落、坠落的不同责任,增加一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有关法学专家还对其中的“其他责任人”进行了解释。如果设计存在缺陷,就可以找设计部门追偿;如果工程监理有问题,由于徇私而没有进行正常的监理,就可以找工程监理追偿。
另外,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增加了对“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的规定。此前,草案规定了民事权益的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现行法律对“婚姻自主权”等民事权益已有规定,草案应当予以明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的规定。
经这一修改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应条款变更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国防动员法草案
动员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进行二次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明确规定,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草案规定,编制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草案规定,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法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可联名罢免村委会成员
12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完善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民委员会成员“难罢免”和“乱罢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修订草案明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修订草案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海岛保护法草案
无居民海岛未批准开展旅游将被究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进行三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增加了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工程设施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禁止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开展旅游活动。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打击贩运人口
批准加入“补充议定书”联手打击拐卖儿童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简称《补充议定书》)的议案。《补充议定书》由序言和2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
——规定了《补充议定书》的宗旨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并保护和帮助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
——对“人口贩运”“儿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人口贩运活动规定为刑事犯罪。
有关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补充议定书》的内容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一致,加入《补充议定书》有助于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年~2012年)》。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加入《补充议定书》的议案中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补充议定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约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补充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署名除外)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修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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