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实行"一卡通" 45工作日就能"全国游"

2009-12-30 07:1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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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人保部公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45个工作日可办好转移接续手续,并特别加入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的规定,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保卡 。

    再次跨省转移被明确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45个工作日办好手续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办法规定按一定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从规定可以简单推算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添加农民工转移规定

    办法特别对农民工的转移做了特别添加规定。办法指出,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办理程序请您看仔细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办理还要等细则出台

    12月2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距离城镇企业职工到该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预计还有一段时间,因为有关部门还将就上述办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据介绍,从实施层面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这次公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没有给出相关书面申请需填报哪些具体资料、具体表格。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预计将在近期就此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京华时报》供稿

    办法主要解决四方面问题

    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新华社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保部有关负责人。

    农民工离开城镇不用再退保

    记者:《暂行办法》一共13条,其中有一些很专业的表述。您能不能简单明了地阐述一下,重点是解决哪些问题?

    负责人:主要是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第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单位缴费为什么不全部转移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

    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为何1998年1月1日成临界时点

    记者:我注意到,《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前后不同。这是什么原因?

    负责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流动就业者在哪领养老保险

    记者: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负责人:《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最后基本养老金应如何计算

    记者: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负责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若不返回城镇就业权益咋保障

    记者: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负责人: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国办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这一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对农民工就业产生哪些影响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纳入“城保”会对农民工就业产生什么影响?

    国内有些省市目前对农民工实行“社会综合保险”(简称“综保”),包含医疗 、工伤 、养老三方面。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处长赵建德说,目前上海参加“综保”的农民工有380多万人。

    但如将农民工纳入“城保”,按照上海现行规定,个人每月要缴纳上一年月均工资8%,单位则要缴纳22% ,加上医疗和工伤保险,单位可能要缴纳40%至50% ,“比如,除每月发给农民工2000元工资外,单位还要为其缴纳800元至900元‘城保’费用,农民工自己每月也须缴160元”,这会增加双方负担,尤其是增加用人单位成本。

    赵建德说,“办法”实施,短期内可能会对农民工就业产生一些影响,有关部门应提早分析,做好应对。

    养老保险转移资金这样计算

    《办 法》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 的总和转移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据新华社整理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修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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