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倒广告牌砸伤路人 施工方被判赔偿36万

2010-03-14 04:3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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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3月13日讯(记者 王悦) 2009年4月,黄岛区一家农村合作社正在室外装修,施工单位将一块大型铁制广告牌搁置在人行道上,结果大风一起,广告牌把行人韩女士的头颈部砸伤。伤愈后韩女士将施工方、广告牌所有人、建筑物所有人及物业管理人一同告上法院,经鉴定,韩女士为七级伤残。近日,黄岛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施工方负全责,赔偿韩女士36万余元。

    2009年4月25日,在黄岛区黄河中路上,青岛某建筑装饰公司正在为一家农村合作社进行室外装修。记者了解到,按照施工要求,施工方要对一块长约10米,厚约40厘米的广告牌进行安装,而正在施工时将这块铁制广告牌放在了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当天风力很大,大风瞬间将此大型广告牌刮了起来,适遇韩女士步行从这里经过,结果被风刮起的广告牌把韩女士的头颈部砸伤,肋骨处也有损伤。事故发生后,韩女士被送往了医院。经过近4个月的治疗,韩女士伤愈出院。出院后她将施工方、广告牌所有人、建筑物所有人及物业管理人一同告上黄岛区人民法院。

    经过鉴定,韩女士的头颈部构成七级伤残,而肋骨处构成了十级伤残。记者了解到,韩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虽然事发当天刮大风,但是如果被告各方都能尽到管理义务,自己就不会被广告牌砸伤。作为被告的农村合作社表示,自己与施工方为加工承揽关系,在广告牌未交付之前,其不是广告的所有人 ,也非管理人,所以没有损害过错和责任。而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该房产已经转让他人,所以他们与原告韩女士的起诉无关,而作为建筑物的物业管理人某市场经营服务公司也提出他们不应负责。

    近日,黄岛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韩女士对作为被告方的农村合作社、建筑物所有人及物业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作为施工方的青岛某建筑装饰公司在广告牌的安装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妥善搁置广告牌,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韩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61053元。

    转眼又到了春季,据青岛市气象台的工作人员介绍,春天的岛城大风天明显增多,所以户外广告的安装及管理人员应该做好加固工作。3月13日下午,市南城管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作为执法部门,一般遇到大风天气,他们都要事先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单位通知其加固,限期内不改正的将予以处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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