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用政策问答(人才服务)

2010-04-15 08:4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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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哪些途径可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答: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取得专业技术资格途径有三种:一是考试。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二是初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定时间 ,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证书由相应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颁发。三是评审。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资格证书由相应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颁发。

  2、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档次)如何划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答: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资格共29个系列,各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高、初级又分为两档。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按下述办法计算:一、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二、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三、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从区(市)或市直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之日起算,中级的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批之日起算。

  3、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答:拟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自身的工作业绩和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考试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著等基本情况,决定是否申报。

  申报人应书面申请,并向所在单位提交资格证书、聘书、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破格审核表》)、外语和计算机有效证明以及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有关资料,包括专业技术成果奖励证书、在省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原件、复印件)等。

  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和专家评议,确定出被推荐晋升的人员。审查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4、什么是学历 、规定学历,如何认定规定学历?

  答: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对规定学历的认定应严格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总政、总参有关文件以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可予认定。不属于上述部门发给的学历证书和各种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的依据,只能作为评审其专业基础知识时参考。

  5、什么是破格条件,学历破格的范围是什么?

  答:破格条件是指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制定的条件。凡达不到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要求的学历(含取得后学历不满三年),即晋升高级职称达不到本科以上学历者;晋升中级职称达不到大专以上学历者,拟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均属破格晋升的范围。

  6、职称外语考试类别有何要求?

  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根据省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凡应参加外语考试的人员,须严格按等级适应范围,在任现职期间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不得越级报考。

  7、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免试条件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

  ⑴取得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⑵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在国外执行访问学者或出国培训任务1年以上的人员。

  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取得合格证书,申报正高级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

  ⑷独立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

  ⑸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⑹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⑺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至少一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二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或首位完成人员。

  ⑻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限医师、药师专业)、民族医药(限医师、药师专业)和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⑼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外语专业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人员。

  ⑽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⑾援藏、援疆或受政府派遣驻境外工作1年以上,在援助或境外工作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8、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是什么?

  答:⑴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⑵在设区的市以下单位,连续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连续在野外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⑶年满50周岁,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9、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条件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⑴取得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⑵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受省(市、自治区)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省(市、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0、申报职称评审,为何要按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申报?

  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申报评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来讲,一是没有设置高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就不允许申报推荐高级资格,二是没有设置相应系列(专业)的事业单位也不允许组织此系列的申报推荐,三是已经超出现有同级别岗位总量15%的也不能申报。

  11、改系列申报职称有何规定和要求?

  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其任职资历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12、已经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能否继续通过评审获得资格?

  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得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13、国家行政机关可否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少数特殊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但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14、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如何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答:无主管部门单位(如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等)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人事代理和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15、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答:对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其是否返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6、全日制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资格有什么规定?

  答:⑴现岗从事的专业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⑵所确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名称必须与现岗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

  ⑶经考核必须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符合相应专业档次的任职条件

  ⑷从事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必须达到规定年限,即:大、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确定“员”级资格;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被聘任“员”级职务满二年以上,可确定“助理”级资格;获双学士学位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确定“助理级”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资格。

  17、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能否确定专业技术资格?

  答: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执行人事部<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他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1991)鲁职改字第7号文件规定,对毕业后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五大”毕业生),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半年或一年时间后,再予考核仍不合格者,即不予聘任,可调整从事其它适当工作。如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 、评审,具备应任职资格后,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8、办理全日制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确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⑴《青岛市全日制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确认呈报表》(此表可到http://www.qdpb.gov.cn下载,并输入打印有关表格信息)一式两份;⑵毕业证及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用人单位将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确认机关,中级资格确认报送青岛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初级资格确认报送所在区(市)人事局或其主管部门人事处。

  19、为什么要对市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

  答: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对各系列的试行条例中任职资格条件的理解、执行和掌握的尺度上难免出现宽严不一的现象。少数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政策性文件,有的建立或变相建立职称系列、档次;有的不按规定程序呈送,不按规定对不具备申报条件(如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等)的人员(含行政机关人员),对已开考的专业进行评审;有的还改变了职称工作管理体制,对本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使职称改革工作出现混乱。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按照既有利于人才流动、又保证本地区获同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实际水平大体一致的原则,对调入人员要实行审核验印制度。

  20、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学时)是如何规定的?

  答:《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青政发〔2002〕3号)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学分制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任职年限内,平均每年应当完成不低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评聘和续聘的依据之一。教育、卫生、会计、统计等行业系统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1、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答: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培训、自学、获得各种科技奖励和发表论文、论著等方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详细情况可登陆青岛人事政务网,查看《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

  22、继续教育学分与职称评审如何挂钩?

  答:拟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平均每年不少于20学分继续教育任务的,职称评审时 ,凭《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书》,在《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选量化赋分表》中得5分。

  办公地点:市南区徐州路90号、香港中路11号351室

  责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

  联系电话:85816375、85802320 、85911380、85913091

  (二)人才交流服务

  1、引进国内在职人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在青岛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科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拟引进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⑵年龄50周岁以下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⑶年龄40周岁以下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⑷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⑸年龄40周岁以下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

  (6)一般性工作交流不能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2、申领《青岛市居住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4〕1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在 40周岁以下,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科园工作或创业的人员,可以申领《青岛市居住证》:

  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⑵具有全日制中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本市本年度确定的紧缺急需专业的要求,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⑶其他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需经人才素质测评)。

  3、如何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答:凡设立冠以“青岛市”、“青岛”名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审批,发给《青岛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境外公司、企业和外省公司、企业在我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须按规定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登录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站(www.shenpidt.qingdao.gov.cn),进行外网申请提交后再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者直接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申请。

  4、如何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  

  答:申请举办冠以“青岛市”、“青岛”等全市性称谓的人才交流会,应当提前15日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登录 “青岛市行政审 批 服 务 大 厅 ” 网 站(www.shenpidt.qingdao.gov.cn),进行外网申请提交后再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者直接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申请。

  5、我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存放人事档案是否收费?

  答: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我市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办发〔2004〕116号),规定:取消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费,对我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义务人事档案代理服务。

  6、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的落户范围是什么?

  答: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落户范围是:与市人才市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市内四区“三资”、私营企业、民办机构等单位,接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派遣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7、人事代理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哪些?

  答:在青岛市内注册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青办事机构、个体、民营企业;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

  8、办理国内在职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审核的材料有:(1)申报单位的人才引进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被引进人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原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思想工作表现材料、已婚人员还需提供调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盖章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被引进人才的学历证、职称证及聘书、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户籍证明、户籍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被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2)属企业引进的人才,需提供接收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流动调配登记表》、《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中级职称的需缴纳一年以上、专科学历的需缴纳连续三年的对账单);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需提供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与接收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流动调配登记表》、调出单位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出具的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经核准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如何办理调动落户手续?

  答: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核发《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及《人事调函》。办理程序:(1)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人事调函》及户籍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户口迁入地所在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2)持《户口准迁证》、《人事调函》等资料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及本人调出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分别办理户口迁移、《干部介绍信》等调出手续;(3)按照规定的时间持《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信》、《户口迁移证》等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并办理行政关系转移手续。如不能按期报到,须调出单位来函说明情况;(4)持《干部关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资料,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10、申请办理落户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办理落户审查手续,必须由接收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负责整理提交所需材料,到本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属师范类的大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到教育局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3)已婚人员申请落户且双方户口均在外地的,一般须夫妻同调(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除外),主调方必须具备落户条件,另一方在市内四区有接收单位。

  (4)落户审查手续是为引进国内在职人才免费办理的,目前社会上出现一些非法收费的代理机构,骗取钱财,望不要上当受骗。

  (5)原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在市内四区已有房产者,户口应落在住房内;无住房的,出具无房证明材料,户口可落在接收单位集体户上。

  11、大专或本科学历指的是哪些学校毕业生?

  答:“在市内四区引进国内在职人才需具备条件”中,具备本科或大专学历系指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受学位和聘用年限的限制;具有大专学历者须在现单位聘用期满三年。

  12、对现役军人配偶申请落户有何规定?

  答: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发〔1991〕41号文件和青岛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发〔1991〕41号文件的意见》(青人调字〔1992〕第1号)等规定的随军条件和程序办理。

  责任部门:录用调配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办公地点:香港中路11号 349 室、海尔路178 号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1 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联系电话:85911272、88913705、88913750、85916337、85028087

  (三)外国专家与留学回国人员管理

  1、外国专家申请办理来华工作许可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拟办理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其中第(2)、(3)款经济技术类专家应具备大学学士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文教类专家应具备大学学士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如何办理来华工作许可?

  答:(1)在网页地址栏内输入http://202.96.25.31/login.php,进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也可登录国家外国专  家  局  网  站(www.safea.gov.cn),在右侧“在线服务”栏中,点击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

  (2)聘请单位第一次使用需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归口管理单位”选择市级外专局),等待市外专局审批开通账号。

  (3)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提出申请。经济类专家可直接提出申请,文教类专家在聘请前需先进行测评。具体方法是: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www.safea.gov.cn,在右侧“在线服务”中点击“英语类外国专家测评系统”进入,也可直接通过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202.96.25.8/IntlHR/login.php访问。对测评合格的外教,用人单位可提出申请。

  (4)网上材料提交后,等待市外专局初审。市外专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用人单位。如初审通过,用人单位根据网上回单内容提交书面材料 ;如初审不通过,退回用人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

  (5)市外专局将书面材料与网上申请材料核实后,如准确无误则受理本次申请,如出现错误则不予受理。

  (6)市外专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审批通过后,通知用人单位前来领取证件。

  3、聘请单位如何为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

  答:(1)聘请单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

  (2)市外专局审批后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持该许可证,到其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

  (3)外国专家持(Z)签证入境后,聘请单位在30日内到市外专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4、办理外国专家证具体流程如何?

  答:(1)在网页地址栏内输入http://202.96.25.31/login.php,进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也可登录国家外国专  家  局  网  站(www.safea.gov.cn),在右侧“在线服务”栏中,点击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

  (2)聘请单位首次使用需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归口管理单位”选择市级外专局),等待市外专局审批开通账号。申请来华工作许可时已注册的单位无需再注册。

  (3)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可提出申请办理新办、延期、变更、注销、补遗等业务,根据系统提示输入信息。

  (4)网上材料提交后,等待市外专局初审。如初审通过,用人单位根据网上回单内容提交书面材料;如初审不通过,退回用人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

  (5)市外专局将书面材料与网上申请材料核实后,如准确无误则受理本次申请,如出现错误则不予受理。

  (6)市外专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审批通过后,通知用人单位前来领取证件。

  5、如何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答:凡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⑴申请单位需具备的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经过行业资质认可;③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④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⑤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⑥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⑵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①《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审核表》;③法人资格证书;④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⑤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如何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答: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⑴登录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申请;

  ⑵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青岛分中心提供初审材料;

  ⑶申办人办理认证费和翻译费汇款(或提供翻译材料);

  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核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⑸申办人到青岛分中心领取认证书。

  7、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以中国留学网说明为准):

  (一)1张二寸证件照片(彩色半身免冠);

  (二)在国外获得的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含需认证的学位证书或文凭正本的翻译件原件);

  (三)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正式成绩单(含翻译件原件),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四)申请者留学期间护照(含所有留学期间的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若护照上交或丢失,请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新护照首页、身份证、户籍证明等)和就读学校注册部门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含学习起止时间、专业、学位等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六)出国前最后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七)认证费、翻译费凭证;

  (八)另需额外出具的相关证明有(均需原件及复印件):(1)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2)在爱沙尼亚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英文和爱沙尼亚文证书;(3)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需提供研究证明、学位申请书主论文摘要及副论文的题目列表;(4)在美国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如持F-1签证需提供I-20表格,如持J-1签证需提供DS-2019表格;(5)赴美国公派留学人员需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公派留学证明和公派留学人员名单,公派留学证明内容包括公派项目名称、启动时间、批次、派出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美国接收院校名称、专业、学业组织等;如涉及到在国内组织的行前培训,需说明培训内容(外语/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其他)、时间、有无学分转移情况等。证明与学员名单须为盖有单位公章的原件;(6)加拿大留学的回国人员需提交加拿大移民局开具的学习许可(study permit);(7)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如就读学校为国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外交部认证;如就读学校为私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外交部认证;(8)尚未获得学位证书但持有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得学位证明信者,需翻译该证明信及成绩单;(9)欧洲部分国家须提交留学期间居留卡或学生证;(10)马来西亚双联课程申请者,须提交马来西亚校方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以及第三国学校的成绩单;(11)涉及跨境教育的申请者需提交高中毕业证、内地校方开具的成绩单和学习经历证明(或结业证);(12)在国外学业结束 ,但只获得学校出具的获得学位的证明,尚未获得学位证书者,需翻译该证明及学习成绩单。

  8、如何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派遣手续?

  答:⑴登录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申请;

  ⑵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青岛分中心提供初审材料;

  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⑷青岛分中心开具《工作介绍信》;

  ⑸申办人到接收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9、如何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手续?

  答:留学回国人员来青落户,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派遣手续同时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⑴到青岛分中心提供落户初审材料(若配偶子女随迁,同时提供配偶子女材料)。

  ⑵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介绍信》。

  ⑶青岛分中心开具《落户介绍信》,申办人填写《落户登记表》。

  ⑷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10、办理派遣落户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本人材料包括:①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②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进修或工作者,须提供国外单位的进修或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网上下载);⑤本人护照原件及首页和首次留学签证页复印件;⑥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须出具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注销户口证明;持集体户口卡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⑦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网上下载),如果档案仍保存在原单位,还需提供辞职或离职证明;⑧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随迁家属及子女材料包括:留学博士配偶(曾出国):①护照;②国内用人单位的人事接收函;③出国前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的证明;出国前是学生,需出具未经分配的证明;④注销户口的证明或户口本;⑤结婚证;⑥国内学位证书。

  留学博士未成年子女:①国内出生的,须出具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户口本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②国外出生的,须出具出生证明及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留学回国人员未成年子女:①结婚证;②独生子女证;③注销户口证明或户口本;④在国外出生的,需出具出生证明和中国护照;⑤若男方携带子女先期回国,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女方仍在外留学的证明。

  11、入驻青岛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⑴技术项目属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医学科学和生物科学工程;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⑵符合青岛产业规划,耗能低、无污染且产品市场、产业化前景好。

  ⑶开办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开办高科技的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⑷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营,出资额或作价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5%;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入股,作价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15%。

  12、回国留学生办理入园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⑴入驻申请书;⑵企业章程;⑶项目可行性报告;⑷董事会成员委派书;⑸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明或完整的技术资料原件(提供技术资料者应有专家推荐书);⑹商业计划书;⑺留学人员简历;⑻留学人员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发)、大使馆证明、特聘工作证、护照首页及最后回国签证页的原件及复印件;⑼不是留学人员本人的法人代表人选相关证件复印件。

  责任部门:市外国专家局

  办公地点:闽江路7号206室、海尔路人才市场北门(同安路189号)103室

  联系电话:85911893、88911726

  (四)人事考试

  1、人事考试包括哪些种类?

  答:除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外,主要有: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有经济、统计、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翻译、卫生等多项考试。⑵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现有造价工程师等50余项考试。⑶晋升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晋升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是全国统考,考试成绩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⑷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评聘不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按要求选取不同科目参加考试。

  2、人事考试的效力如何?

  答:经考试合格,获取国家授予的相应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或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3、什么是职业资格?

  答:原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规定: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程)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4、什么是执业资格,如何取得执业资格?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行业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5、什么是从业资格?

  答: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6、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报名参加各项人事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各项考试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参加工作年限或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7、人事考试的基本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⑴查看信息。各类考试的考试信息、考务文件均在“http://rsks.qdqb.gov.cn”网站上即时公布。报考人员应注意网上报名的考试类别、报名时限和报名具体条件。⑵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有关信息并打印本人的报名表。⑶现场确认。凡有资格条件限制的专业资格和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在网上报名后,须进行现场确认。⑷报考人员须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考务费。⑸准考证打印。应考人员报名后于开考前一周的时间内上网打印准考证。

  8、网上报名信息提报错误如何修改?

  答:报考人员修改个人报考信息(含姓名、单位、报考科目等),必须在考试资格审查结束之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考试需在缴费之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本人签名的修改信息申请表,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办理修改事宜。

  9、准考证信息错误如何修改?

  答:准考证信息打印错误需修改的报考人员,请于网上填报信息起至距考试日期3日前(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本人身份证及更改信息申请,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更改,信息修改仅限于姓名、身份证号。

  10、尚未拿到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怎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答: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统计、审计、卫生、质量、出版专业初级资格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须持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11、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⑴报考人员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一不可)按时参加考试。如身份证丢失,考生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和有效期内的护照参加考试。⑵报考人员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允许带入考场的文具等用品。一切与考试无关的书籍、计算设备及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如不慎带入应自觉在开考前交与监考人员代为保管,否则视为违纪行为。⑶考试结束后,试卷与草稿纸均不得带出考场,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人事部3号令)及《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规定执行。

  13、违纪违规人员的信息可否向社会公布?可公布信息有哪些?

  答:《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中规定: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被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可公布的相关信息为: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规和处理结果。

  14、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否要通知所在单位?

  答: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15、如何查询考试成绩?

  答:考试成绩在“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rsks.gov.cn)或“青岛人事考试网”(http://rsks.qdqb.gov.cn)公布。

  16、考试成绩合格如何办理资格证书?

  答:请按以下程序办理:⑴查询考试成绩(网上通知)。⑵查询证书领取时间网址:http://rsks.qdqb.gov.cn。⑶填写《合格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分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等报名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件,以及与准考证同底版照片2张(1张1寸、1张2寸)。上交主管部门。⑷由主管部门携带考生提供的材料),到指定地点统一办理。

  责任处室:考试中心

  办公地点: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1101房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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