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敬德(左)张志琴(右)在被告席上听候审判。
和漫长的等待相比,整个宣判过程只用了24分钟,4月21日上午10时3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倒楼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均被判无期徒刑。
两名被告出庭时,旁听席上的近30名旁听家属早已唏嘘不已。关于两人贪污犯罪方面 ,法院认定,1995年 12月 ,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受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委派,分别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及董事、副经理。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间,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致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
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人张志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阙敬德担任董事。两人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万余元。
法院认为,阙敬德、张志琴虽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法院认定,2009年 3月至6月间,张志琴擅自将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销售款4.4亿元挪用,后来归还过2500万元。案发后,“莲花河畔景苑”监管小组追回梅都公司资金4.15亿元。
2008年11月到2009年 6月,张志琴在负责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开发过程中,指定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分包小区部分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多次指令其将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高最高达10米。
法院一审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两名被告人的一切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庭宣判后,站在被告席上的张志琴回过头来,远远地嘱咐身后的儿子“好好照顾家里”,阙敬德的家属忍住哭声和他挥手告别,但当走出法庭大门,家属再也坚持不住,哭瘫在地上。
据新华社等
■新闻回放 倒楼事件始末 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幢13层在建商品楼发生倒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2009年8月12日,闵行区检察院对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琴、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秦永林、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张耀杰及工作人员夏建刚、陆卫英,无业人员张耀雄等7名责任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2009年8月13日,阙敬德,因涉嫌贪污罪被批准逮捕。
2009年9月25日,莲花河畔景苑在建住宅楼工程质量检测与安全性评估结果公布。结果显示,小区未倒覆的楼房中,6号楼发生水平移位,应加固处理,其余楼房的基础结构安全性则未受到倒楼影响。
2010年2月1日,闵行倒楼案6名被告受审,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关新闻 其他6责任人一审后上诉被驳 上海市一中院还对涉及“莲花倒楼案”的其他六名责任人:被告人秦永林、陆卫英、张耀雄、张耀杰、夏建刚、乔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因秦永林、陆卫英、张耀雄三人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法院经审查认定:由于倒楼事故不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逃生不及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因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也是显见且重大的,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当事人有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等情节,结合各当事人在“莲花河畔景苑”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及其失责行为与倒楼事故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分别量刑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裁定。
《青年报》供稿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修相科]